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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做隆胸手术左手失去知觉 如何依法索要赔偿

施永宝律师      阅读:3829

施永宝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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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合同纠纷 常年顾问 调解谈判 商帐追收

摘要 仙桃的刘女士由于对自己的胸型不是很满意,便去了整形医院做隆胸手术,不久后,却发现自己的左手因此失去了知觉。对于刘女士的遭遇我们在同情的同时,不禁迫切的想知道,她该如何依法去索要赔偿? 为此,《法律名人谈》特别邀请了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的施永宝律师就女子做隆胸手术左手失去知觉事件中的赔偿问题与大家一起分析、探讨。

法邦网: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做客《法律名人谈》,我是本期的主持人张燕。今天我们很荣幸请到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的施永宝律师,施律师您好,欢迎您做客《法律名人谈》,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施永宝律师: 《法律名人谈》的各位网友大家好,很高兴能来跟大家一起交流。

法邦网: 我们知道,“爱美之心人皆有之”,所以不仅仅是刘女士,很多爱美的姑娘都会去整形医院隆个胸、割个双眼皮什么的,这已经成为了一种十分普遍的现象。那姑娘们在做整形手术前,要不要与整形医院签定合同?如果要的话,那合同该怎么签呢?


施永宝律师: 当然是需要签订合同的。为减少纠纷和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的发生,合同律师提醒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
1、严格审查合同相对方的资质
2、签订书面定金合同
3、在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的时间、期限
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

法邦网: 在整个整形活动中,我们签合同的目的是就为了将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清楚,以免出现纠纷时说不清楚,所以,不能以为把自己的名字签上去就完事了,还应该多加注意,那签此类合同一般需要注意什么呢?


施永宝律师: 签订整容手术合同时应该确定为病人实施美容手术的主体的性质。根据我国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应是指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合格,予以登记并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如果整形美容患者去的上述条例规定的正式的医疗机构接受美容,发生不良后果符合医疗事故构成条件的,则应按医疗事故处理。如果整形美容患者去的是一般整形美容院不符合上述条例规定医疗机构接受美容,发生了不良后果则不属于医疗事故,而应是一般的侵权案件。

法邦网: 通过您的介绍,我们知道姑娘们在整形前最好是与医院签订合同,并注意相关事项,但实际生活中,有不少人根本就没有这个意识,那在法律上,是不是没签正式的书面合同,整个整形交易就不成立,不受法律保护呢?


施永宝律师: 根据《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有的合同虽然没有书面形式,但有证据证明双方已经就要约人出生效承诺,那么交易就是成立的。

法邦网: 如果即使没签书面合同,只要医院做了整形手术,该整形交易就会被法律约束,那这也就意味着,医院需要对被手术的人也就是刘女士,承担相应的义务,那么,在法律上,整形医院有哪些义务?


施永宝律师: 整形医院应当按客户要求整形,保障客户人身、财产安全等。

法邦网: 刘女士要求整形医院退还手术费的依据是多家医院的诊断结论以及“司法鉴定意见书”,那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司法鉴定意见书”能不能在纠纷中作为提出主张的依据,即能不能作为证据?(提示:证据的种类)


施永宝律师: 正规的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是有法律效力的,可以作为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法邦网: 我们知道,对于刘女士的这种情况,即便是治疗顺利,其左手的活动能力最多只能恢复到七至八成,这让刘女士很难接受,并备受打击,那刘女士能不能因此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呢?(提示:能索要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如: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


施永宝律师: 根据法律规定,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况一是人格权受侵害,二是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三是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相关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因此,刘女士可据此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法邦网: 在该事件中,无论是退还手术费,还是各种赔偿,都属于违约责任的一种承担方式,那除了这些以外,在实务中,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还有哪些呢?


施永宝律师: 违约行为的后果直接导致对合同债权的侵害,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以合同债务为发生前提,具有惩罚和补偿双重属性。《合同法》以严格责任作为承担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不论违约人在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关于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可以采用继续履行、停止违约行为、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执行定金罚则及其他补救措施。

法邦网: 对于今天的话题,您还有什么要补充的吗?


施永宝律师: 就相关违约责任的承担问题,刘女士与整形医院还在协商,如果到最后双方没有就赔偿等事项达成一致,刘女士可以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法邦网: 打造高端访谈,解读民生焦点。《法律名人谈》栏目感谢各位网友的支持。再次感施律师的参与。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节目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施永宝律师: 谢谢大家参与,祝愿贵栏目越来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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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永宝律师
施永宝律师执业多年,专注于商事经济案件法律事务,始终关注民间借贷与投融资领域。 施永宝律师担任多家金融机构、投资公司、典当行、企业高管常年法律顾问、投资顾问,对《合同法》、《公司法》、《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进行多年潜心研究,且同时为当事人开展纠纷调解、诉讼代理、日常法律顾问等法律实务。 施永宝律师擅长为债权人提供前期法律指导和和债权实现等法律问题解决,能够帮助债权人识别风险、调查取证、支持出庭、推进执行;同时擅长为债务人合法权利的保护提供法律帮助,帮助债务人分析应对方案,主张合法权益。 施永宝律师善于处理民间借贷疑难案件、群体案件、涉刑案件,协助当事人开展全面法律分析、优势加强、劣势扭转,指导并支持当事人最大程度实现自身合法权益,执业过程中秉承“敬业、务实、勤瑾”的职业理念,得到了律师同仁和广大当事人及家属的一致认可。 社会职务: 中国民主促进会(朝阳区委员会)会员 金律同盟创始人 高级培训师 博瑞兴业投资联盟 特邀法律专家 资格认证: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人力资源管理师 媒体活动: 《债权人权利实现实务技能》讲座 《公司法律风险防控与应对》讲座 《债务人合法权益保障解析》讲座 《证据--步入电子新时代》发表文章 《网络能否经得住“考”验?》发表文章 《“脱轨”的安全软件!》发表文章 《谁打碎了网站招聘梦?》发表文章 《作家维权自卫队的悲壮雄心:1000 官司解决侵权问题》发表文章 《假合伙买房规避“纳税” 难逾政策法律双风险》发表文章 部分案例: 山东某投资公司两千万投资款案,通过诉讼保全部分财产,通过谈判实现债权。 北京市某个人投资者六百万借款纠纷案,指导收集证据,调查债务人财产信息,通过诉讼、执行程序实现债权。 北京某个人投资者三百五十万借款纠纷案,通过协商取得房屋抵偿债权。 河北某借款人五百万借款纠纷案,通过诉讼和协商减少支付利息、违约金等九十万元。 北京张某与赵某一百五十万借款纠纷案,帮助张某收回本金和部分利息。 某生产企业与某科技企业之间一千三百万借款纠纷一案,帮助生产企业分期实现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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