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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裸贷”再给青春造成伤害

杨树英律师      阅读:7231

杨树英 律师

联系电话:18611733085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摘要 女大学生以裸照或裸体视频作为借款抵押的“裸贷”事件,近来备受关注。裸体视频和照片是否可以作为抵押物?这样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裸贷的幕后操作者要承担什么样的刑事责任?他们将会受到哪些刑罚处罚和行政处罚?为此,《法律名人谈》特别邀请了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的杨树英律师就裸贷事件中网友们关心的一些法律问题与大家一起分析、探讨。

法邦网: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做客《法律名人谈》,我是本期的主持人王鹤燃。今天我们很荣幸请到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的杨树英律师,杨律师您好,欢迎您做客《法律名人谈》,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杨树英律师: 《法律名人谈》的朋友们大家好,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的杨树英律师很高兴在这个平台能够与大家见面。

法邦网: 最近“裸贷”不雅照泄露的新闻,让裸贷再次成为大众关注的话题。在大半年的时间里,一名在校女大学生,为了还清最初借款的4000元借款,她拆东墙补西墙,先后利用数张裸照和多段不雅视频作为抵押借款。最后,无奈之下的利滚利,她已经还了10万元,但还是没能够还清所有欠款。直到她的父亲收到了女儿的裸照后才报警,警方将犯罪分子抓获归案。那么,我想请问杨律师一个基本的问题,这样的担保合同是否有效?


杨树英律师: 以裸照、裸体视频进行的担保无效。以“裸”换“贷”的行为,将裸照当作还款的抵押物,有违民事法律中的公序良俗原则,任何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都不能收到法律保护。这一担保方式不是我国现行合法有效的保证。定金、抵押、质押、留置等任何一种担保,其实质是以个人隐私披露作为保证还款的条件,这种保证不仅有违公序良俗,而且明显违法,显然是一种无效的担保,出借人没有任何权利以此作为主张担保的依据。我国《物权法》所列的抵押物包括:(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法邦网: 谢谢杨律师的讲解。那么,这样订立的双方订立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呢?


杨树英律师: 担保合同属于从合同,因此担保合同的无效并不意味着主合同的无效。在此案中,虽然双方在签订合同时采用以裸照、裸体视频作为担保手段,但因担保合同是借款合同的从合同,担保合同无效不意味着主合同无效,如果双方的借款合同本身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则双方的借款合同有效。

法邦网: 从裸贷事件中我们也能看出,债权人对大学生规定了高额利息。那么这样的高额利息是否有效呢?


杨树英律师: 这样的高额利息明显违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现双方约定的年利率达到了240%,显然明显违法。因此,出借人只能在月息3%的范围内主张权利,如果涉事女生已经按月息3%的标准支付了利息,则超出月息2%的部分不能要求返还,超过3%的部分,则有权要求出借人返还;同时,如果涉事女生根本就没有支付利息,则法院只能在月息2%的范围内判决支付利息。

法邦网: 通过杨律师的讲解,我们了解到“裸贷”中,以裸体照片或者裸体视频等方式作为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虽然债权人与大学生订立的借款合同有效,但其中约定的高额利息属于部分有效部分无效,出借人只能在3%的范围内主张权利。从这起事件我们能看出来,出借人的行为也违反了我国刑法规定的相关内容。我想请教 律师,出借方是否涉嫌敲诈勒索罪?


杨树英律师: 借方要求的返还原物之债具有合法性,而敲诈勒索罪的出发点是违法的,因此,对本金的返还,不能认为是敲诈勒索。
但是对于高利息,由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对利息做了限制,裸贷事件的出借方规定的高额利息显然违法,因此,对高利息部分涉嫌敲诈勒索罪。
《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务,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邦网: 那么他们是否触犯了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呢?


杨树英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出借人以牟利为目的,贩卖、传播女大学生的裸照及视频,每天至少进账5000元,涉嫌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法邦网: 那么这些逼迫逾期大学生肉偿不法分子是否涉嫌触犯组织、介绍、强迫卖淫罪呢?关于此类犯罪如何定罪量刑呢?


杨树英律师: 《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组织、胁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债权人将没有办法偿还贷款的女大学生介绍给想要进行约X、一夜情、包养的网友,获得的金钱抵偿贷款,涉嫌介绍卖淫,对于不接受安排的女大学生,则以曝光裸照和个人信息为由逼其就范,涉嫌组织、胁迫卖淫。因此这样的行为涉嫌组织、介绍、强迫卖淫罪。

法邦网: 好的,谢谢杨律师的耐心讲解。有网友有疑问,出借方将受害的女大学生裸照和视频放到网上供大家欣赏,这样的行为是否构成侮辱罪?


杨树英律师: 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侮辱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目的。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在“裸贷”事件中,出借方将受害的女大学生裸照和视频放到网上,就像美味的猎物供网友们欣赏,如造成得后果严重,符合侮辱罪的构成要件。

法邦网: 那么出借者将借款大学生个人信息发到互联网上以及将女大学生的信息转卖给中间人,将公民个人信息向不特定对方公布,是否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呢?


杨树英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特殊主体按照前款从重处罚)。应受到法律保护的个人信息应该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该信息的主体为自然人;(2)该信息与其自然人主体有切身的利益关系,如关系到个人尊严、个人的社会生存利益;(3)该信息具有隐私性;(3)该信息需被除自己之外的单位或个人所掌握。因此,放贷人将债务人的裸照及个人信息发到互联网上以及将女大学生的信息转卖给中间人,将公民个人信息向不特定对方公布,构成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法邦网: 除此之外,“裸贷”事件是否会涉及行政处罚责任呢?什么样的情况下会涉及行政处罚责任呢?您能为我们简单介绍一下么?


杨树英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如果骚扰者多次发送恐吓信息,已经干扰到借款大学生的正常生活,应当承担行政处罚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七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第六十八条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放贷人嫌引诱、介绍他人卖淫,以及放贷人出售、传播淫秽物品的,没有犯罪标准时,就应当承担行政处罚责任,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了。

法邦网: 好的,谢谢杨律师关于裸贷在什么条件下会受到行政处罚的讲解。“裸贷”已经成为一颗社会的毒瘤,严重侵蚀着年轻人的身心健康,相关执法部门应严厉打击“裸贷”业务,避免更多女大学生因一时糊涂受伤。您能为我们分析一下为什么校园裸贷的现象屡禁不止?


杨树英律师: 校园贷没有准入门槛、校园贷平台对裸贷的默许和纵容都是裸条借贷现象屡禁不止的原因。此外,大学生普遍没有征信记录、没有可提供担保物和还款来源,但他们消费需求旺盛、过度消费情况严重,造成校园乱象频发。裸贷现象普遍存在隐蔽性强、深入校园各个角落。而且面临多部门多重管理又无人管理的局面,造成裸贷屡禁不止。一方面加大校园贷的规范立法和监管力度,提高网络借贷进校园的准入门槛,禁止裸贷等蔓延。另一方面加大平台对借款人资质审查、出借人风险告知义务,提高大学生作为借款人的门槛。同时要规范催收市场,打击非法高利贷、杜绝暴力催收、黑社会催收。

法邦网: 对于今天的话题,您还有什么要补充的吗?


杨树英律师: 没有了,谢谢主持人,谢谢大家。

法邦网: 裸贷”是近期出现的新事物,法律法规的出台具有延后性,但是执法不应该滞后,当下“裸贷”行业已经涉嫌违反了多部法律,由于始终没有得到真正有效的惩处,“裸贷”的现状仍然是“吃着火锅唱着歌”。女大学生,这个受高等教育的群体应该清楚的认识到“裸贷”的危害,不论“一夜情还贷”还是被包养,哪个都不应该成为可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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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树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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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树英律师
杨律师及其专家顾问团队专注于公司领域刑事犯罪、职务犯罪、金融犯罪、再审申诉,民行交叉重大疑难案件等领域的刑事辩护工作。从业十余年来,通过把握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各个环节的辩点和策略,多次实现当事人重罪转轻罪、轻罪轻刑、疑罪从无的辩护。杨律师主要代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高院和检察院再审申诉或提请抗诉的刑事案件,通过专业沟通,风险把控,系统操作,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显著的效果,并因此获得了委托人的广泛认可。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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