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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婚面面观,与军人离婚到底有多难?

何永萍律师      阅读:52136

何永萍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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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摘要 近日一则关于与军人离婚的帖子引起了热议,网友们纷纷感叹与军人结婚不易离婚更难,军嫂在文中提到保护军婚的规定让她没有了离婚自由。与军人离婚到底有多难?为此,《法律名人谈》特别邀请了京师律师事务所的何永萍律师就军嫂求助离婚事件中网友们关心的一些法律问题与大家一起分析、探讨。

法邦网: 何律师您好!首先,欢迎您做客《法律名人谈》,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何永萍律师: 大家好,我是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何永萍。

法邦网: 现在社会中离婚已经成为一个普遍现象,婚姻是自由的,按说每个人有结婚的自由,也有离婚的自由。但我们都知道,军人离婚在法律上是有特殊规定的,那么首先请何律师谈一谈军婚和普通婚姻在离婚时的法律规定有什么不同呢?


何永萍律师: 军婚是与现役军人形成婚姻关系的婚姻。由于军人的特殊性,我国法律对军婚的结婚、离婚等问题都作了特别的规定,刑法规定了破坏军婚罪对军婚给予保护,婚姻法规定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须得军人的同意等。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对此规定作出司法解释,指出:双方都是军人的离婚案件或者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应先经当事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审查、调解,无效时再由部队政治机关提出处理意见,然后由人民法院审理判决。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须经军人同意;如军人不同意,而且原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较好,非军人一方又无重要、正当理由的,应对非军人一方进行说服,教育其珍惜与军人的婚姻关系,调解或判决不准离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婚姻已不能继续维持的,经调解和好无效,应当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向军人做好思想工作,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法邦网: 根据何律师上面讲的我们可以看出,如果军人一方存在重大过错,非军人一方的配偶是可以请求诉讼离婚的。请问何律师“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在法律上具体是指哪些情形?


何永萍律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规定,“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是指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法邦网: 很多网友感叹与军人结婚容易离婚难,如果军人没有明显的重大过错,军嫂应该怎么办?如果想离婚,军嫂还可以选择哪些方式解决呢?


何永萍律师: 如军人不同意,而且原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较好,非军人一方又无重要、正当理由的,应对非军人一方进行说服,教育其珍惜与军人的婚姻关系,调解或判决不准离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婚姻已不能继续维持的,经调解和好无效,应当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向军人做好思想工作,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当然了,如果有第三者介入,将会追究第三者的刑事责任。因此,军嫂在军人没有明显过错的时候想要离婚只能尽量协商。

法邦网: 有网友说如果分居满两年就可以自动离婚了,这种说法有根据吗?很多军人与配偶在实际生活中存在两地分居超过两年的情况,他们可以自动离婚吗?


何永萍律师: 因为军人工作性质的特殊性,分居情况比较多见,法律对此有特殊保护,所以分居满两年就自动离婚是不适用于军婚的,另外,即使不是军婚,也不是分居满两年就自动离婚。

法邦网: 由于法律对军婚有一定的保护,很多网友还注意到刑法中也专门规定了破坏军婚罪,因此网友们说军嫂与军人离婚就是破坏军婚,是要判刑的,这样说对吗?


何永萍律师: 不能这样说,如果军人也同意离婚,或者军人一方存在重大过错,另一方是可以要求离婚的,不是破坏军婚。破坏军婚是指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结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1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邦网: 谈到离婚必然涉及离婚财产的分割问题,有些军人不肯离婚是怕自己的复员费等会被当成夫妻共同财产分给配偶,请何律师为大家谈谈复员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军人离婚时财产是如何分配的?


何永萍律师: 首先,军人伤亡保险金等财产的分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应确定为军人个人所有。
其次,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额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由夫妻平均分配。“平均值”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的实际年龄差额。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据此,军人的住房补贴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离婚时,一般应由夫妻平均分配。

法邦网: 通过何律师上面的讲述,我们可以看出虽然我国法律有保护军婚的规定,但如果非军人一方执意要求提婚的话是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的,那么与军人离婚应该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呢?


何永萍律师: 一般来说,如果夫妻双方都是军人,只需要到被告住所地或是被告所在团级以上的单位驻地进行诉讼即可。其次,如果夫妻双方只有一方是军人,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应该在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进行。而被告住所地如果与经常居住地无法保持一致,应该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法邦网: 对于今天的话题,您还有什么要补充的吗?


何永萍律师: 首先,选择了军婚就应该对分居、不能照顾家庭有一个心理预期,如果军人方没有什么过错,应该尽量理解配偶的工作性质。出现危机时也应该尽量调解。当然,保护军婚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确实与离婚自由权有冲突,需要完善军婚特殊保护的民事立法,依据新形式综合多方利益权衡出台新的规定。

法邦网: 打造高端访谈,解读民生焦点。《法律名人谈》栏目感谢各位网友的支持。再次感谢何律师的参与。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节目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何永萍律师: 谢谢大家,也祝愿贵栏目越来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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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永萍律师
何永萍律师是专业研究家族财富保护及传承的律师,擅长将金融理财、信托、保险、移民与法律风险防范相结合,其研发的“高端私人财富保护及传承”服务模式深受高净值人士欢迎。何永萍尤其擅长为中国名门望族进行个性化定制财富保护与传承方案,并已经成为部分家族的私人法律顾问,深受好评。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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