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日一则关于与军人离婚的帖子引起了热议,网友们纷纷感叹与军人结婚不易离婚更难,军嫂在文中提到保护军婚的规定让她没有了离婚自由。与军人离婚到底有多难?为此,《法律名人谈》特别邀请了京师律师事务所的何永萍律师就军嫂求助离婚事件中网友们关心的一些法律问题与大家一起分析、探讨。
法邦网: 现在社会中离婚已经成为一个普遍现象,婚姻是自由的,按说每个人有结婚的自由,也有离婚的自由。但我们都知道,军人离婚在法律上是有特殊规定的,那么首先请何律师谈一谈军婚和普通婚姻在离婚时的法律规定有什么不同呢?
何永萍律师: 军婚是与现役军人形成婚姻关系的婚姻。由于军人的特殊性,我国法律对军婚的结婚、离婚等问题都作了特别的规定,刑法规定了破坏军婚罪对军婚给予保护,婚姻法规定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须得军人的同意等。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对此规定作出司法解释,指出:双方都是军人的离婚案件或者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应先经当事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审查、调解,无效时再由部队政治机关提出处理意见,然后由人民法院审理判决。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须经军人同意;如军人不同意,而且原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较好,非军人一方又无重要、正当理由的,应对非军人一方进行说服,教育其珍惜与军人的婚姻关系,调解或判决不准离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婚姻已不能继续维持的,经调解和好无效,应当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向军人做好思想工作,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何永萍律师:
首先,军人伤亡保险金等财产的分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应确定为军人个人所有。
其次,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额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由夫妻平均分配。“平均值”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的实际年龄差额。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据此,军人的住房补贴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离婚时,一般应由夫妻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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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永萍律师
何永萍律师是专业研究家族财富保护及传承的律师,擅长将金融理财、信托、保险、移民与法律风险防范相结合,其研发的“高端私人财富保护及传承”服务模式深受高净值人士欢迎。何永萍尤其擅长为中国名门望族进行个性化定制财富保护与传承方案,并已经成为部分家族的私人法律顾问,深受好评。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手机号码:13911168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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