澡堂里直播被拘留 为“任性”直播划定法律“结界”
宋晓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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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13910906695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行政诉讼 招商引资 常年顾问
摘要
2016年可谓网络直播元年,腾讯、百度等互联网巨头也纷纷进入直播行列。网络直播平台的兴起成就了许多人的明星梦,但也不可避免地拉低了这个行业的水平和门槛,进而给这个行业带来了诸多的法律风险。近日,安徽宿州一名女子就因为在澡堂里直播受到行政拘留处罚。对此,《法律名人谈》特别邀请了京师律师事务所的宋晓江律师就互联网直播中网友们关心的一些法律问题与大家一起分析、探讨。
法邦网: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做客《法律名人谈》,我是本期的主持人刘碧勍。今天我们很荣幸请到京师律师事务所的宋晓江律师,宋律师您好,欢迎您做客《法律名人谈》,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宋晓江律师:
各位网友大家好,很高兴做客法律名人谈,和大家在一起探讨关于互联网直播的法律问题。同时也欢迎大家积极参与到我们的话题讨论中来,如有不足的地方欢迎大家批评指正。
法邦网:
2016年12月30日,安徽宿州灵璧县公安局发现微博网友发帖反映某女子在该县某浴室视频直播,迅速调查核实。2017年1月3日,沈某某投案自首,警方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4日的处罚。关于互联网直播个别内容低俗、恶俗的评价在互联网直播兴起之时就不绝于耳,那么法律对于互联网直播中含有色情、暴力等内容的现象有没有规制呢?
宋晓江律师:
随着网络直播行业的火爆,许多网络主播和直播平台的行为尺度也越来越大,不利于互联网环境的健康,这些行为当然为法律所禁止。《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中就明确规定: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以及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不得利用互联网直播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传播淫秽色情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利用互联网直播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此外,利用网络直播平台,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提供淫秽表演直播,非法获利的,触犯刑法第363条,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法邦网:
谢谢宋律师的讲解。法律及相关规定除了对互联网直播中色情、暴力等不良内容做出限制,也对新闻信息直播服务提出了要求,您能简单为大家介绍一下吗?
宋晓江律师:
由于新闻行业的专业性和敏感性,《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中对互联网新闻信息直播服务,提出了“双资质”要求,即: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直播发布者在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时,都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并在许可范围内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直播服务的,应当设立总编辑。此外,《规定》还要求互联网直播发布者发布新闻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客观公正。转载新闻信息应当完整准确,不得歪曲新闻信息内容,并在显著位置注明来源,保证新闻信息来源可追溯。
法邦网:
除了内容上涉嫌违法,有不少直播行为本身也对公众造成了困扰甚至侵害了他人的权利,例如有些主播经常利用深夜之间进行直播活动,周围的邻里不堪其扰。请问宋律师,应当如何制止这类扰民行为呢?
宋晓江律师:
在直播过程中制造噪声叨扰邻人的,邻居可以选择私下协商、居委会调解或报警,警方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法邦网:
结合上一个问题,就像近期发生的澡堂直播事件,直播行为侵犯了他人的个人隐私,法律会如何处理呢?
宋晓江律师: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住址、电话、公民的身体特征、形象,未经许可其他人都不能刺探、公开或者传播。还有公民的个人活动,不能受监视、被窥视,别人不能摄像、录像。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同时,《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规定,侵害隐私权等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法邦网:
有人说互联网直播是“眼球经济”,主播个人为吸引眼球绞尽脑汁,许多互联网直播平台也为了获利纵容主播的种种不当行为,任由这些包含不良内容的直播节目存在并传播。请问宋律师,互联网直播平台对于直播内容的控制负有何种责任呢?
宋晓江律师: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作为平台方,承担着对直播进行管理的主要责任。对此,《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要求,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具备与其服务相适应的技术条件,应当具备即时阻断互联网直播的技术能力,技术方案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还应健全信息审核、信息安全管理、值班巡查、应急处置、技术保障等制度。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根据互联网直播的内容类别、用户规模等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建立互联网直播发布者信用等级管理体系,提供与信用等级挂钩的管理和服务。对于违反《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将其纳入黑名单,禁止重新注册账号。
法邦网:
通过宋律师的讲解,我们了解到,直播行为违法违规的,直播平台和直播发布者(主播)都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目前有个别平台对互联网直播服务用户和发布者的注册认证要求不规范,违法违规行为是否仍有漏洞可钻,关于互联网直播服务的提供者和使用者的注册认证有相关规定吗?
宋晓江律师:
有。《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对互联网直播服务用户和发布者的注册认证作出要求,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互联网直播用户进行基于移动电话号码等方式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对互联网直播发布者进行基于身份证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的认证登记。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互联网直播发布者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核,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类备案,并在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法邦网:
说到直播,就不得不提到“弹幕”,这一广受“90后”追捧的新生事物在直播中也不鲜见,用户借由“弹幕”抒发自己的感想,与主播进行互动。那么,弹幕中包含不良信息应当如何处理呢?
宋晓江律师:
根据《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评论、弹幕等直播互动环节的实时管理,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因此,发送“弹幕”也是不能任性的,如果弹幕中包含不良信息,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可以删除弹幕、提出警告或对相关用户封号等处理方式。
法邦网:
我们都知道,互联网直播之所以让许多主播和平台趋之若鹜,是因为“网络直播能赚钱”几乎是行业公开的秘密。网络直播能赚钱,靠的是点击量,凭借的是网民的“打赏”。那么法律如何定义直播中的“打赏”行为?
宋晓江律师:
“打赏”在性质上属于民事上的赠与,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畴。关于主播“打赏”收入的个人所得税问题,目前尚无明确法律法规对此有具体规定。腾讯仅在《使用协议》中表示,“腾讯仅作为提供信息发布功能的中立平台方,赞赏用户应依法缴纳的各种税费,由赞赏用户自行缴纳”。
法邦网:
除了靠点击和“打赏”获取利润,许多人气较高的直播平台及主播个人还通过影响力在直播节目中打广告。去年9月1日实施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对互联网广告乱象进行了规制,请问宋律师,直播中的广告是否属于互联网广告呢?
宋晓江律师: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所称的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各类互联网网站、电子邮箱、以及自媒体、论坛、即时通讯工具、软件等互联网媒介资源,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及其他形式发布的各种商业性展示、链接、邮件、付费搜索结果等广告。因此,互联网直播中的广告也属于互联网广告,属于《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调整范围。
法邦网:
说了这么多法律对互联网直播服务和主播的限制,我们再来关心一下他们的权利:互联网直播内容良莠不齐,其中也不乏一些“清流”,这些直播的内容新颖有趣,许多观点独到深刻,这些内容是主播和其他主创人员的智慧结晶。那么,这些内容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吗?
宋晓江律师:
网络直播节目是否可以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我国司法界与学界均存在较大争议。但我个人认为,许多网络直播的内容包含节目制作者从大量的图像、视频中进行选择、加工和编排,或者通过独立的表演、评论,形成一个整体的节目,因此,应客观看待其制作过程的创造性与复杂性,将其归入作品进行著作权保护。
宋晓江律师:
近年来,网络视频直播平台异军突起,呈爆发式增长。如今,网络直播行业逐渐形成了完善的商业形态,但同所有的新兴产业一样,其背后隐藏的法律风险不容忽视。很多网络直播实际上是在打法律的“擦边球”,这种行为非常危险,稍一拿捏不好尺度,就有可能触及刑法。网络主播也应当约束自己的言行,构建纯净、健康的互联网环境是每一个网络活动参与者的责任。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希望更多相关法律法规能够早日出台,为“任性”直播划定法律“结界”。
法邦网:
打造高端访谈,解读民生焦点。《法律名人谈》栏目感谢各位网友的支持。再次感谢宋律师的参与。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节目提宝贵意见和建议,以促进我们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法律名人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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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晓江律师
宋晓江律师。毕业于中共中央党校,兼职教授。研习、从事法律类工作20载。现任北京华夏翰林文化艺术研究院、中国EMBA俱乐部及中国诺亚方舟集团等多家单位的首席法律顾问。2009—2011年全程代理北京某单位在三亚投资兴建的酒店类房地产项目全过程法律业务。
宋晓江律师一贯秉承诚信、卓越、规范、尽责执业理念,思维敏捷,办事严谨,信守承诺,讲求效率,在社会上及客户、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在法律实务中注重经验积累和理论研究。担任《探索·实践》一书主编;近几年发表论文数十篇;在大学、党校、企事业单位、公司授课百余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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