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快递“嫁给”苏宁 股权转让那些事儿
都燕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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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工程建筑 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摘要
据悉,江苏苏宁物流以29.75亿元现金收购天天快递70%股份。江苏苏宁物流或其设立的快递相关行业运营公司以股权方式购买剩余30%股份。江苏苏宁物流及其运营公司合计持有天天快递100%股权。股权转让频频,哪些问题值得我们关注?《法律名人谈》特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的陈俊丽律师就天天快递易主事件中的一些法律问题与大家一起分析、探讨。
法邦网: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做客《法律名人谈》,我是本期的主持人刘碧勍。今天我们很荣幸请到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都燕果律师,都律师您好,欢迎您做客《法律名人谈》,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都燕果律师:
各位网友大家好,很高兴做客法律名人谈,和大家一起就天天快递“嫁给”苏宁一事聊聊股权转让那些事儿。同时也欢迎大家积极参与到我们的话题讨论中来,如有不足的地方欢迎大家批评指正。
法邦网:
我们注意到,天天快递再次易主的消息从去年年末就传出二度易主的消息,近日才正式确认即将被苏宁收购。在这里首先请 律师来帮助我们明确一个基本概念,收购与股权转让这两个概念之间有什么样的区别与联系呢?
都燕果律师:
首先,股权转让是单体行为,并不能一定取得目标公司的控制权;而兼并收购购是一个整体行为,要达到对目标公司的控制。其次,收购是原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方收购公司股权,而股权转让有股东之间的转让和向原公司股东之外的第三方转让公司股权,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的区别就是后者的税要略高于前者。另外,股权收购是个程序说法,收购的形式可以通过股权转让进行,办理的程序基本差不多,税收方面也是基本相同的,股权收购要注意对被收购方的债务及其他股东履行优先权做事先准备。
法邦网:
通过都律师的讲解,我们了解到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那么,股东资格是怎样取得的呢?
都燕果律师:
股东资格可以由以下几种方式取得:(1)出资设立公司取得;(2)受让股份取得;(3)接受质押后依照约定取得;(4)继承取得;(5)接受赠与取得;(6)法院强制执行债权取得等;在一般情形下股东资格的取得就等于股东身份的取得。但特殊情况下,比如公司章程有特别限制性约定,取得股东资格不等于就一定取得股东身份,要经过一定程序后才能最终确定。
法邦网:
谢谢都律师的讲解。让我们把目光聚焦到股权转让上来,股权转让具体包含哪些权益的转让呢?这些权益可以分开转让吗?
都燕果律师:
不能。股权的实质是基于股东身份而对公司享有的一种综合性权利。股权的转让即是股东身份的转让,股东权利内容中的各项权利不能分开转让,在实践操作上也无法实现。
法邦网:
同大多数民事行为一样,股权转让是基于转让方、受让方的意思一致发生的。那么,除此之外,股权的转让行为是自由的吗?还是存在某些限制呢?
都燕果律师:
股权转让是有限制的,这种限制主要有三大类:依法律的股权转让限制、依章程的股权转让限制和依合同的股权转让限制。按照中国法律规定,依法律的股权转让限制主要表现为封闭性限制,股权转让场所的限制,发起人持股时间的限制,董事、监事、经理任职条件的限制,特殊股份转让的限制,取得自己股份的限制。
法邦网:
结合上一个问题,股权转让必须是转让方、受让方的意思一致才能发生,所以股权转让应该被看做一种契约行为,应当以合同的形式加以表现。那么一般说来股权转让协议何时生效?
都燕果律师:
一般而言,股权转让协议在双方达成意思表示一致并签名或盖章时成立,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股权转让协议自成立起生效,至于办理工商登记中的股权转让登记只有宣示性,并不对合同的生效产生影响。
法邦网:
股权的转让价格应该是股权出让、受让人双方最为关心的议题之一,但如果有这样一种情况:股权转让协议中没有约定股权转让价格,这样的一份协议是否有效?
都燕果律师:
转让价格是股权转让协议的实质性条款,未约定股权转让价格的股权转让合同因无法确定股权转让对价,故该类合同因欠缺股权转让协议的必备条款而不具有可履行性,应认定该类合同未成立。但双方协商补充条款的或特别约定的比如:赠与等,则该协议仍然有效。
法邦网:
谢谢都律师的讲解。下面我们来关注股权转让中的主角之一——股东的一些问题。公司设立后出资未实际到位或者到位后抽逃资金的股东可以进行股权转让吗?
都燕果律师:
可以。因为出资没有实际到位、或者到位后抽逃出资的股东也具有股东资格。股东转让其股权是股东权内容之一,凡具有股东资格的股东都可行使该项权利。但该出资没有实际到位、或者到位后抽逃的股东在转让股权后仍应对公司或债权人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
法邦网:
我们都知道,根据持股比例的不同,公司股东的权利也有大小之分。那么在股权转让时,如果小股东反对大股东转让股权,但是又无能力实现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怎么办?
都燕果律师: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股东转让股权,其他股东不同意又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同意转让。因此,大股东可以直接将股权转让给他人。如果小股东反对大股东转让股权,但是又无能力实现股东的优先购买权,那么大股东以直接将股权转让给他人。
法邦网:
谢谢都律师的讲解。相反,如果是大股东不同意小股东进行股权转让,故意刁难其股权转让怎么办?
都燕果律师:
与上一题一样,股权可以依法转让是公司法基本原则,小股东也具有这项权利。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大股东如果不同意小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因此如果大股东故意刁难小股东股权转让的,小股东可以依法起诉至法院,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法邦网:
关于股权转让,还有一个重要的问题:股权转让需要承担哪些税费?这些税费又是由谁来承担呢?
都燕果律师:
股权转让过程中所产生的税费一般是由转让方来承担的,如果转让方是个人,那么就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如果转让方是公司,则需要涉及的税费较多具体涉及到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契税、印花税。其中,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1号)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都燕果律师:
股权转让是公司并购的一种重要形式,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在实践中作为股权购买方将面临着法律、财务等方面的风险。因此,股权转让过程中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小小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可能存在巨大的风险。而对于国有企业,还需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涉外企业还需要外经贸部的批准,某些特定行业、特定背景的目标公司则存在更多不确定的收购风险,因此要针对不同的情况,做好灵活机动的准备。
法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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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成都精英律师团首席律师、民商重大案件再审网专家顾问律师、成都企业顾问网专家顾问律师、四川省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从事法律行业10余年,自执业以来,组建都燕果律师团队,该团队已成功办理各类案件上千起。
在重大民商事领域、刑事辩护领域、企业顾问领域的案件办理方面,拥有扎实的法律功底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是一位深得当事人信赖和认可的优秀律师。都燕果律师善于创新和总结办案技巧,以更好的服务于广大当事人,庭审驾驭能力强,能充分发掘对当事人有利的法律因素,概括成具有说服力的法律意见,在庭审中对法官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有着积极的影响。
业务领域,具体包括:经济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事务、刑事辩护、企业顾问。
都燕果律师积极的办案风格、专业执著的法律精神和以诚为本的待人态度赢得了当事人的广泛称誉。其执业理念是:诚信、敬业、务实、高效,以解决客户的实际困难作为追求的终极目标,尽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各类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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