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日,上海闵行区一男子长期出轨并给小三买房,被其妻子锤杀引发关注。丈夫王某与人姘居并育2子女,妻子李某不堪忍受丈夫的行为,患轻度抑郁。李某在抑郁症患病期间,持铁锤7次敲击丈夫头部,导致其死亡。目前,该女子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4年。为此,《法律名人谈》特别邀请了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的沈辉律师就本事件中网友们关心的一些法律问题与大家一起分析、探讨。
法邦网: “出轨”是一个当今并不鲜见的社会现象,这种行为违背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严重伤害了婚姻关系中另一方的感情,因此,另一半“出轨”一直是造成夫妻双方离婚的几大理由之一。请问沈律师,在法律规定中,离婚有几种方式呢?
沈辉律师: 一般来说,构成重婚有两种形式,1、法律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2、事实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只要双方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也已构成重婚。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12月14日《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明确指出,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这足以说明,司法解释肯定了事实婚姻仍可构成重婚。所以,即使王某与小三未登记结婚,只要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也构成重婚。
法邦网: 通过沈律师的讲解,我们了解到重婚有法律重婚和事实重婚两种形式。除此之外,我们也注意到,《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准予离婚的情形中,有一条“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请问沈律师,这里所说的其他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具体包括哪些情形呢?
沈辉律师:
结合《最高法院关于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若干具体意见》规定,除《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的情形外,其他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包括: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8、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9、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沈辉律师: 从理论上讲:区分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的界限,关键是要查明行为人故意的内容。如果行为人明知是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即使没有造成死亡结果,也应定故意杀人罪;如果行为人只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即使被侵害人由于伤势过重,出乎其意外地导致死亡,也只应定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的故意内容只是要损害他人身体,没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而故意杀人罪则是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或有义务阻止他人死亡时,对他人生命漠不关心,放任死亡后果的发生。故意内容问题属于主观思维意识范畴,主观意识支配、制约客观行为,客观行为反映主观意识、检验主观意识。因此,要正确判定故意的具体内容,必须全面综合、分析案件的各种事实情况,不能简单地根据某一事实做结论。必须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考虑行为人的认识水平、行为能力,也要考虑作案时的客观环境,作案的全过程。只有在把全部案件事实搞清的基础上,才能准确判明行为人主观要件的具体内容。
法邦网: 谢谢沈律师的讲解。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此看出,在故意杀人犯罪中,情节严重时可以适用死刑,那么那些情节可以被认定为情节严重呢?
沈辉律师:
根据司法实践,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的主要包括:
(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
(2)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
(3)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4)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5)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
(6)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法律名人谈 是中国法制类访谈第一品牌,每期邀请知名律师、专家做客法邦网,通过主持人与嘉宾一对一的对话形式,畅谈法律热点事件,普及法律知识,传播法律精神,解答法律问题。
沈辉律师
沈辉律师,成都离婚律师网主办律师、成都精英律师团专家顾问律师、民商重大案件再审网专家顾问律师、四川省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执业后的近十年间,沈律师已经成功办理了大小数百起案件,脚踏实地,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实践经验,是一位非常专业的优秀女律师。
沈辉律师其为人诚挚、求真务实,社会活动能力强,在处理复杂、重大社会事务方面有丰富的经验。在各类婚姻家庭、遗产继承、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沈辉律师展现出的是最专业的律师形象,以高尚的职业道德和过硬的执业本领,成功办理各类疑难复杂案件和大型案件,在实践中维护了众多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沈律师长期致力于企业顾问服务,协助企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避免法律风险等方面事务,深获客户信任和赏识。
业务领域:离婚法律事务 遗产继承法律事务 人身损害赔偿法律事务
沈辉律师服务承诺:“本律师秉承‘客户第一,信誉至上’的执业理念,以‘热情、精心、务实、高效’的工作作风,真诚服务于广大企业客户及当事人,助你解决法律问题,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交通事故 合同审查 文书起草
劳动纠纷手机号码:13438213501
电子邮箱:1455985383@qq.com
如果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可与沈辉律师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