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如果说救死扶伤是医生的职责,那么对于急救医生来说,争分夺秒就得不惜一切代价。而这几天,一起事件引发了人们的关注:急救医生抢救活了一个病人,但几天后却被索赔1500元, 虽然最终双方达到了和解,此事一出,舆论哗然。有人质疑说:医生都是为了救人,患者家属怎么能再提起索赔?
法邦网: 邵律师,其实这次事件会引起如此大的社会影响,是因为大家觉得这家人“恩将仇报”,明明人家救了你的命,你却还要索赔,您觉得他冤吗?实质上在这样的情况下,医生为了救命而损害他人的财产,也是需要赔偿的吗?
邵颖芳律师:
这里的情况应该一分为二。一是患者家属要求医院赔偿剪坏衣裤的损失,二是患者家属要求医院赔偿弄丢现金、身份证、银行卡、数据线等财物的损失。对于第二项损失,如果确实是医院工作人员在处理患者衣裤时弄丢了,医院有赔偿的责任。但对于第一项损失,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医护人员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医院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刑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纵观三部不同的法律,其规定却如出一辙,也就是说,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在迫不得已的情形下,所采取的行为损害了另一较小的合法权益时,应该保全较大的合法权益,这种行为构成紧急避险,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邵颖芳律师:
好的,我们来了解一下发生医疗纠纷后的调解方案:
首先最快速有效的是医患双方自行协商,有时候往往是沟通的障碍,消除误会、化解矛盾,所有问题都可以协商处理。医患双方通过沟通,平等自愿的情况下,互谅互让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协议书。
第二种委托第三方机构来调解,医疗纠纷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第三方机构来进行调解。由于第三方处于居中地位,通过对双方进行斡旋,包括引进专家鉴定来说服引导医患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
如果以上两种方案均无法达成一致后,只有通过司法途径,也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就是平时老百姓俗称的打官司,对于医疗纠纷案件,通常法院都是经过诉前调解程序的,在该阶段法院可以根据双方或者单方的申请,启动医疗损害鉴定程序,医患双方在这一阶段也是可以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调解。
邵颖芳律师:
在这件看似纠缠不清的事件中,可以明确的是,医院不赔偿患者的衣服,是合理、合法的。按照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如果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患者有损害,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对医务人员的宽容,其实保护的是全社会的基本利益。毕竟有了生命权,才能谈其他权。
事实上,这是因为没有从法律上分析问题导致的纠缠不清。之所以很多人把索赔一千元钱和救命对立起来,认为这又是一起医患矛盾事件,其实是一种情绪化的表达。这种消极情绪如果在医护人员中蔓延,将会绑住他们救死扶伤的双手。希望患者及其家属都能将心比心,体谅医护人员,不要继“老人摔倒该不该扶”之后,再出现“医生救人时该保命还是保衣服”的闹剧。否则,这将是我们每个人的悲哀,是整个社会的倒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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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颖芳律师
邵颖芳律师毕业于上海第二医科大学临床医学系本科,医学学士,后获得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在职研究生学历,拥有医学和法学的双重教育背景。
在上海某二甲医院的临床一线从事了长达七年的执业医师工作,具有丰富的临床医学知识和经验,熟知诊疗常规。2009年被上海区级人大常委会任命为基层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在三年的法院陪审过程中,参与了百余件案件的审判工作,累计了大量办案经验和技巧,擅于辩证分析,具有良好的法律素养,具备临床一线工作和审判实务经验并齐的双重执业背景。
擅长领域:医疗事故
劳动纠纷手机号码:18801639722
电子邮箱:shaoyingfang@yingkelawy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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