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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被送启发性学校两天死亡

李前军律师      阅读:5397

李前军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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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追索债务 合同纠纷 抵押担保 资产拍卖 常年顾问 股份转让 招标投标 房地产

摘要 江苏射阳的16岁少年陈石在父母的带领下,来到了湖南长沙倍腾青少年启发教育学校就读。父母希望通过这种专门从事青少年教育的学校,锻炼处于青春期脾气较倔的儿子的意志,使其走上社会前增强一些适应能力。没想到,陈石上学才两天,家长就收到了孩子的死讯。孩子在学校里活活被教官打死。为此,法邦网就本案中网友关心的一些问题采访了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的李前军律师。

法邦网: 李律师您好!首先,欢迎您做客法邦网。在我们的访谈正式开始之前,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李前军律师:   大家好,我叫李前军,执业于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非常感谢法邦网提供的这次与大家共同探讨法律话题的机会,欢迎大家多提宝贵意见。

法邦网: 教育部门曾三令五申,严禁任何学校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可是为什么这类悲剧还频频出现在人们的眼球中?这种现象说明什么问题?


李前军律师:   我个人理解,很多时候问题出现在对学生教育观念的认识上,一部分教育工作者将体罚作为教育活动当中的有效措施,多以为这种方法显效快,同时抱有侥幸,认为偶尔打骂,不至于造成怎么样的损害,动辄对学生予打骂的情形也就不断出现。这一方面反映出有些教育工作者对学生教育工作责任缺失和对待教职工作的浮躁,另一方面更多地反映出教育从业人员对学生人身权利保护意识认识的不够,在对学生法律权利的保护和对学生管教措施的武断愚昧之两者之间,选择了武断愚昧的教育方式,而忽视了学生的法律权利。

法邦网: 近年来,“问题少年”在类似特殊教育学校发生的悲剧时常见诸媒体,谁有权对这类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进行监督?


李前军律师:   你刚才说的这一类特殊教育学校,一般是非公共财政投资兴办的民办教育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这类学校的教学者被教育者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的,各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对这类民办教育机构予以行政监管权。

法邦网: 根据国家《学生伤害处理办法总则》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关系依法确定。孩子被教官打死,教官是否涉嫌违法犯罪?


李前军律师:   我个人认为,发生教官将学生活活打死的情形,这种暴力教育措施是不应当以教育行为定性的,因为其已超越合法合理的教育概念之外。教育的目的是什么?是育人,如果对一个学生以足以致死的教育手段予以教育,那已经不是教育了,而是残害。这样的情况下,我觉得是应当在法律层面上有个说法,我个人倾向于追究教官的刑事法律责任,教官的暴力行为指向是被教育者的身体,并主观上希望通过实施暴力使之实现被教育目的,但放任了暴力行为可能带来的严重伤害后果。根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二百三十四条的理解,我认为可以追究教官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

法邦网: 受害者还是未满十八岁的未成年,我们应该对其加强身心保护,一个年轻的生命又悄然逝去。您认为在此次事件中,学校是否存在违规行为?学校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李前军律师:   听到这类事件,确实感到很痛心,本来是家长、社会寄予期待的花季少年却因教官的暴力教育而致死,可惜呀!我们听到和看到这类的报道现在不断出现,这其中可能还有没有被公开报道的,确实应当引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关注。
  我认为,这类事件的发生,作为直接实施暴力伤害学生的学校是难咎其责的。如果已经发生了暴力伤害致死的后果,应当由学校向受害的学生一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毕竟,学校的教育不应当将学生推向死亡,暴力也绝不是教育学生之合法合理的方法。从防范角度,对于学校来说,首先应当对进行教学的人员进行教学资格能力的审查,并在教育活动中强调禁止暴力教学的师德师范教育,在教学活动中进行未成年人法律权利保护的教学培训,并对教学活动中的教育措施和方法进行相应的考评与研究,坚绝杜绝暴力行为的发生。

法邦网: 受害家属要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请您站在律师的角度给他们提几点建议。


李前军律师:   虽然事前强调与呼号,但是伤害学生的事件仍然时常发生,从维护学生的利益角度,我这里提供一些个人的建议吧。作为受害学生的家长,在发生严重伤害事件时,应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可能的情况下,和伤害的学生一起收集和保留必要的证据,同时向当地的行政教育部门就学校的伤害学生的行为进行投诉。

法邦网: 对于今天的话题,您还有需要补充的吗?


李前军律师:   就学生在学校因教官的暴力而致死的事件,听来令人惋惜,无论作为家长、校方,都应当对这一问题的发生深刻反思。我想,特殊学校教学的目的,最终也是育人。但如果仅仅将特殊教育的着眼点理解为简单、粗放、暴力的教学模式,必定是对现代教育理念的错解。作为家长,望子成龙之心切,望女成凤之期待,固然可以理解,但即使如此,我们也不能完全将育人的重任完全寄厚望予特殊教育学校,对孩子的教育是需要有学校、家庭、社会多方支撑的,如果单纯指望着特殊教育学校的教育就能将孩子的健康成长扭转到你期待的视线里来,这恐怕就不是子女教育了,而是产品生产线上的流水作业了。对于政府的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加强对民办特殊教育学校的监管力度,对于存在违法违规办学行为,应依法予以处罚、整改等,出现教学暴力致伤亡的事件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在整个教育领域加大对学生权利保护的法制宣传。

法邦网: 再次感谢李律师的参与。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法邦网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网站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李前军律师:   自开办以来,法邦网专心致力于中国律师业的健康发展,经过两、三年的潜心努力,现已成为国内律师网络营销的品牌门户,得到了众多律师的一致好评。
  法邦网在研究如何为公众提供最好的律师服务平台、打造中国法律服务网络品牌的进程中,不断与全国各地的律师进行深入而广泛的磋商与探讨,积极探索,推陈出新,始终领先并把握律师网络空间发展的话语权。我有理由相信,法邦网将会发展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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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前军律师
  李前军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中国民主促进会会员,上海浦东新区法律援助骨干律师,上海世博会公共服务类优质服务示范员。 执业近十年间,专注于民、商事律师实务领域,接待咨询及代理了数百起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类民事案件,特别是对涉及事故认定前介入、事故评估、保险公司理赔、伤残鉴定等事故处理环节和人身损害赔偿各环节熟悉掌握,长期的工作实践,积累了较为丰富的诉讼实务与非诉讼索赔经验,能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优质的代理事务,所代理事务也得到了较多当事人的理解与肯定。
擅长领域:追索债务 合同纠纷 抵押担保 资产拍卖 常年顾问 股份转让 招标投标 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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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可与李前军律师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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