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偿失物招领公司”引争议
张长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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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医疗事故 债权债务 工程建筑 房产纠纷 经济仲裁 股份转让 罪与非罪
摘要
“有偿失物招领公司”运作流程:1、业务员向环卫工发名片;2、环卫工拾到东西后送交公司;3、公司收到失物后出具收据;4、寻找失主;5、向失主收费,给环卫工提成获得利润。南京出现的这种“有偿失物招领公司”,取回一张丢失的身份证收费50元,如此生财遭到人们的质疑。拾金不昧从美德演变成如今的“拿钱来换”,是不是合适呢?以盈利为目的拾金不昧成为了一个新的社会问题,值得深思。
法邦网:
张律师您好!首先,欢迎您做客法邦网。在我们的访谈正式开始之前,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张长河律师:
大家好!主持人好,我是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张长河,很高兴在这里与大家交流。
法邦网:
目前我国有对遗失物进行归口管理的部门吗?据调查发现,不仅在南京,洛阳,石家庄等地都存在这些公司,对这些公司您是怎么看的?
张长河律师:
根据物权法相关法律规定,拾得遗失物应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这些公司应属于新生事务,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很多操作流程不是很规范,有待出台相关规定对其进行监管。
法邦网:
有偿失物招领属于合法营业的业务办理范围吗?这种有偿失物招领公司成立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张长河律师:
据我了解,工商部门对办理营业执照有严格规定,首先在经营范围要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来办理,每个经营范围都有相应的代码对应,而有偿失物招领不在此列。一般情况下,有偿失物招领涉嫌“超范围经营”。
虽然涉嫌超范围经营,但是对于这种公司的存在我国法律并没有禁止,也不违反社会公共道德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禁止原则,,应该是合法存在的。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物权法》也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这说明,有偿失物招领是有法可依的。
法邦网:
尽管物权法规定了失物招领可以有偿化,但是并没有规定支付费用或酬金的比例。那么取回一张丢失身份证收费50的收费标准合法吗?
张长河律师:
《物权法》有规定,拾得人将丢失的物品返还失主时,可以向失主收取一定的保管费,但《物权法》没有规定数额多少及保管期限的长短。这样的话,就需要当事人进行协商约定。但保管身份证,费用应该很低,50元好像有些高。
法邦网:
对遗失物中的正常保管与恶意侵占该如何界定?请您为大家讲解一下。
张长河律师:
恶意侵占指拾得人主观上将遗失物占为己有,没有将其归还失主的意图,而且知道失主后拒不返还遗失物。
正常保管是在没有找到失主前,为避免遗失物受损妥善对其进行保管,发现失主后将其交到失主手里。
法邦网:
这种有偿失物招领公司的成立,是否存在着法律风险?当失物者不愿意支付必要费用或悬赏承诺时,拾物者或保管者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张长河律师:
首先,有偿失物招领公司要在操作流程上规范起来,避免成为盗抢赃物销赃的途径。可以要求留下拾得人的身份信息,核实失主的身份信息,并且要求签字确认,规范遗失物登记领取流程,否则拒收拾得人交给的遗失物。
再者,如果一定期限内遗失物仍然没有找到买主,招领公司应及时将遗失物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招领公司没有对遗失物、无主物享有所有权,为避免产生纠纷,一定期限内没有找到物主,应及时送交有关部门处理。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如果失物者没有支付必要的保管费用或者没有履行悬赏承诺的,我们认为可以依据其承诺等诉诸法律程序,以保障自己的权益。
法邦网:
公民的遗失物交给公司企业保管,这是合法的吗?如果无人认领,那遗失物又应该归谁所有?
张长河律师:
法无明文规定不禁止,对于遗失物交给公司企业保管,法律并未明文规定,但交给公司企业的目的是由公司企业尽快找到失主,客观上维护了失主的利益,我认为是可以的。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如果遗失物无人认领,遗失物归国家所有,这种公司应把无人认领的遗失物上缴国家有关部门。
法邦网:
对于今天的话题,您还有什么需要补充的吗?
张长河律师:
这种“有偿失物招领公司”要依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运作,否则可能面临很多风险。
法邦网:
再次感谢张律师的参与。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法邦网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网站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张长河律师:
非常感谢法邦网给我这个和网友交流的机会。希望法邦网这个平台,能够进一步将律师等服务者与接受服务者联系得更紧密,法邦网自成立以来,加快中国法治进程,依法治国,做了许多积极贡献。希望法邦网,办出特色,越办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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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长河律师
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泰安宁阳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与风险管理专家,《爱尚》杂志法律顾问及特约撰稿人,执业以来办理了上百件民事、刑事、经济等案件和大量的法律咨询及非诉讼业务,受到当事人一致好评,本着“诚信正直为人,踏实韧性做事”的精神把每一个案件办成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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