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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招聘”怎么能说服群众

王海立律师      阅读:3352

王海立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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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房产纠纷 公司并购 罪与非罪 刑事自诉 量刑 国家赔偿 取保候审 刑事辩护

摘要 2009年,南京市下关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进行了一次事业编制人员的招聘。近日,知情人士举报称,此次招聘最终录用四人,但其中的三人都是局领导的子女。下关区人保局的工作人员确认,最终被录用的四名考生前三位就是遭举报的领导干部子女。对此,该局相关负责人解释,此次招聘本身就是面向“劳动局系统内”的招聘。经调查后,有关方面于昨日对此事的招聘结果做出了无效的处理决定。

法邦网: 王海立律师您好!首先,欢迎您做客法邦网。在我们的访谈正式开始之前,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王海立律师:   大家好,很高兴来到法邦网和大家探讨一些法律问题,同时对法邦网今年来取得的卓著的成绩表示祝贺,能接到法邦网的邀请我也感到很荣幸。谢谢!!

法邦网: 南京市下关区的这次招聘,最终落得了招聘结果无效,主要领导被停职的结果。网友也翻出了海南考生温娉婷行政能力测试99分,广东法院院长招录弱智儿子等例子。为何这种现象屡禁不止?


王海立律师:   客观的说,在开始实行公务员公开考试制度后,类似这样的事情已经越来越少,并且有机会进入公众视线而成为公共事件,从而得到纠正。之前,这样的情况更严重。如果问为什么这种现象屡禁不止,那么我要直言不讳的说,是我们每个人心中的特权思想纵容了这种现象,尤其是年长一点的人,尤其是前些年,如果听说某领导的子女进了某机关工作,基本的反应是认为很正常,领导的子女当然要有些优待了。就是说,在人们的思想中认为特权是正常的,等级制度是正常的,这个文化要素到现在还是根深蒂固的存在于国人的观念中,并且体现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这就是这样的事情屡禁不止的根本原因了。
  我知道我说这番话之前你猜测我会回答“法制不健全”,可是实际上,法律制度从来都不可能凭空产生的,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都是深深的扎根于这个国家、这个民族的文化土壤中的,有什么样的文化就有什么样的法律制度。这件事就是一个例证,正因为人们的观念开始转变,这样的事情才会成为公共事件,如果这件事发生在若干年前,那么它就不会成为公共事件。随着反对特权,反对等级制度的观念日益深入人心,这样的事情会越来越少。
  我还想起前段时间的一件事,韩国外交部长辞职,这件事在韩国政坛引起很大震动,外界普遍认为,韩国外长的辞职是因为他的女儿被特招为外交部高级公务员引起广泛非议,韩国外长迫于压力之下而辞职。从这个事件来看,韩国比我们要先进,先进在哪里呢,先进在于领导的女儿被特招为公务员能够引起广泛非议;先进还在于,这种广泛的非议能够使外交部长这样的官员主动辞职,而无需上级来查处。这样的事情目前在中国不会发生,原因有两个,一是这样要级别的干部即便有这样的小事情也不会被外界知道,二是即使外界知道了,也会认为很正常。
  这样来看,我们的观念上还是落后于韩国。

法邦网: 领导子女被“特招”,这是否有悖于公平招聘的原则?对于其他考生是否又是公平?有没有侵犯了其他考生的合法权益?


王海立律师:   这个问题每个人心里都有答案了,肯定是违背公平原则的,如果问是否使得其他考生的利益受损,那么,答案也非常肯定,因为有特招进去的人,就挤掉了本来可以考试进去的人的名额。如果问是否侵犯了其他考生的合法权益,现在就很难讲,因为合法权益要来自法律规定,而目前关于考生所享有什么样的权利,乃至通过什么方式来维权这些问题,法律没有给出一个清晰的,可操作的答案,所以这个问题目前很难回答。

法邦网: 该单位的如此做法,您认为有无涉嫌违规?


王海立律师:   涉嫌违法违规是肯定的,具体要看这个单位是什么性质,如果是经批准按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那么该单位就违反了《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如果不属于这种情况的事业单位,那就违反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

法邦网: 经过调查,全国各地单位“内部招聘”的现象比比皆是。目前我国公务员法中对于招聘要求是怎么规定的?有没有禁止这种内部招聘的现象?


王海立律师:   依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公务员招考公告是要向社会公开发布的,所谓“内部招聘”实际上是缩小了招录范围,显然是违法的。同时,在招考工作中采用徇私舞弊的办法使特定的人员被招录更是违法的,因为法律已经对公务员招录的程序,条件,部门分工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对于任何一个规定的违反都是违法行为。

法邦网: 您觉得我们要从哪些方面杜绝这种现象的再次发生?


王海立律师:   短期内杜绝这种现象是不可能的,根本的原因我前面已经谈到,如果要谈技术上的措施的话,我想,加强监督是唯一的办法,至于怎样加强监督,我想,社会监督是最有效的监督,因为公众总是无私而公正的;在社会监督中,最直接的监督还是要来自参考人员的监督,建立起一条让参考人员在权利受损时能够维护自己的权益的畅通的渠道,是当下应该做的事情,参考人员维护自己的权益也就是对公务员考试秩序的维护。

法邦网: 对于今天的话题,您还有需要补充的吗?


王海立律师:   要特别强调的是,刚才提到这个畅通的渠道,这个畅通的渠道不要像有些领域那样搞成一个领导的挡箭牌,本来领导是有责任心的,没有这个畅通的渠道时,在领导的重视下问题能得到解决,有了这个畅通的渠道后,领导就失去了责任心,问题反而得不到解决了,这种现象是要坚决防止的。

法邦网: 再次感谢王律师的参与。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法邦网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网站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王海立律师:   法邦网做了很多有益的工作,应该说对于法制宣传乃至法制建设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作为一名律师,再次表示赞赏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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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立律师
从事专职律师以来,坚持勤勉务实的作风,成功办理了数百宗刑事、经济、房地产、婚姻家庭、损害赔偿、行政、民事执行、劳动争议等各类诉讼和仲裁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多次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报道。担任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具有丰富的法律顾问业务经验。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房产纠纷 公司并购 罪与非罪 刑事自诉 量刑 国家赔偿 取保候审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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