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日有媒体报道保姆也加入了争取加班费和休假权的阵营。保姆要求加班费,向雇主索要3倍工资,协议却没有明确……长假期间,保姆的加班费引来争议。保姆参照劳动法维护自身权利的做法是否受法律保护?今天本网特别邀请到北京市凯亚律师事务所的陈卓律师就这个话题发表看法。
陈卓律师:
首先我们要明确一下概念和类型。家政服务员,即家政劳动服务的直接提供者,是专门根据要求为所服务的家庭操持家务,照顾儿童、老人、病人,管理家庭有关事务的人员,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保姆。
而保姆是有不同类型的。一种是与家政服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保姆。具体形式是由家政服务公司对员工进行专业的技能培训,有需求的家庭找到家政服务公司,由家政服务公司派遣员工对指派的家庭进行服务,被服务的家庭与家政服务公司之间签订书面的服务协议。在这种类型中,家政服务公司是用人单位,保姆就是劳动者,还有一方就是被服务的家庭;一种是家政服务公司作为中介将保姆介绍给雇主,或者直接由雇主方自行招用的保姆。目前,社会上大多数保姆属于第二种类型(注明:这里所说的雇主仅指自然人雇主)。
这两种类型是有区别的。第一种类型的保姆,与家政服务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是可以享受加班费待遇的;第二种类型的保姆,与雇主之间是雇佣关系,不能享受劳动法所规定的加班费待遇。
陈卓律师:
第一种类型的保姆,相关的劳动权益和待遇有国家的劳动法律法规予以保护,该类型保姆应该在用工之时与家政服务公司约定清楚相关权利义务,并体现在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上,这样对于自己合法的权益就有了保护,在支付报酬方面,也可以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由被服务的家庭或家政公司支付报酬;
第二种类型的保姆,在为雇主服务之前,相关的待遇要与雇主约定清楚,比如,每天工作多少小时,超过约定的小时加班如何支付报酬等等。双方的约定,是自主自愿双方协商的,达成一致以后,双方遵守约定即可,这里建议,保姆和雇主家庭之间签订书面的服务协议。
这类保姆的权益除了事先约定之外,2004年颁布实施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一条对这种类型的保姆在雇佣活动中受伤的情况也是有明确的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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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卓律师
陈卓,北京大学法学学士,2006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曾经从事过地方中级法院书记员工作,现为北京市凯亚律所劳动人力资源部的专家律师。执业优势:丰富的工作经验,熟悉各类公文、法律文本的书写;个性开朗,真诚待人,善于与人沟通,有清晰敏捷的思路和较强的逻辑思维和分析能力。
擅长领域:人力资源、劳动、知识产权
劳动纠纷手机号码:13811205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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