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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可征用个人财产

刘永斌律师      阅读:2929

刘永斌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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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日前送审的《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送审稿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规定,县级以上政府为应对突发事件,必要时可依法征用单位和个人财产。应对突发事件,必要时可依法征用单位和个人财产,这本就是《物权法》等法律早就规定的事。可当四川“重提”的时候,依然让公众感到疑惑和担忧。今天本网特别邀请到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永斌律师就这个话题发表看法。

法邦网: 刘律师您好!首先,欢迎您做客法邦网。在我们的访谈正式开始之前,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刘永斌律师: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刘永斌律师。

法邦网: 对于“突发事件”应该如何界定?


刘永斌律师:   对于这一概念我国相关法律给予了明确的界定,所谓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它主要包括“事件发生、发展的速度很快,出乎意料”和“事件难以应对,必须采取非常规方法处理”两层含义。

法邦网: 各国宪法都会授予政府在必要时征用私人财产的权力,我国宪法也有如此规定。但为什么四川省的细则规定会受到舆论的强烈质疑呢?


刘永斌律师:   这种质疑其实是对应急“征用”个人财产的一种误读 ,折射出公众对政府“征用”行为的本能敏感,反映出社会对“公权滥用”的警惕与担忧。
  在这里,“突发事件”、“必要时”、“依法征用”是正确解读《草案》中有关语境表述的三个“关键词”。科学界定这三个“关键词”的法定含义,对于统一公众共识,引导社会舆论,提高突发事件应对效率,很有意义。

法邦网: 虽然征用都带有一定的强制性,但在《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关于财产征用的条款并没有涉及“强制”等字眼,四川省的应对办法却规定了“强制征用”的情形,这样规定合法吗?会不会引发公众的不安?


刘永斌律师:   行政征用权是一种社会公共权力,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和公共目的,依法强制获得公民、法人财产的使用权或所有权,并给予其合理补偿的一种行政法律制度。它主要有公益性、强制性、补偿性三个特点,从这一点来说四川省的应对办法中规定“强制征用”的情形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我国法律对行政征收作出了严格的限定:必须满足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和给予被侵害者公正合理的补偿两个条件,同时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是对相关法律的细化,比如:“财产征用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署名备查,征收组应当有公证人员参加”、“征用时应当向被征用的单位或者个人出具应急处置征用手续并登记造册。被征用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应急征用的,征用执行人员在情况紧迫并且没有其他替代方式时可以强制征用”、“被征用的财产使用后,实施征用的人民政府应当返还被征用人。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不能继续使用、无法归还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这些都是对于征用程序的完善,是对人民权益的保护,因此公众大可不必担忧。

法邦网: 由于现实生活中发生的一系列强拆的悲剧导致公众对与政府的不信任,那么四川省对于突发事件可征用个人财产的规定会不会被异化或者滥用呢?如何避免这种情况呢?


刘永斌律师:   首先法律对“突发事件”这一概念做了明确界定,它包括“事件发生、发展的速度很快,出乎意料”和“事件难以应对,必须采取非常规方法处理”的两层含义。因此,人们普遍关注的房屋拆迁并不具备“突发事件”的本质特征,其也不属于突发事件的范围。
  其次政府在实施紧急情况下对公民个人财产的依法征用时,必须满足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和给予被侵害者公正合理的补偿两个条件,因此,如何界定“必要时”的法律概念,考验着政府的预警判断智慧和科学执政能力。在这里,把握好决策的妥当性、均衡性和最小侵害原则至关重要,既要避免公权滥用,做到决策适时、把公民财产损失降到最低,又要防止误判形势,坐失良机,给社会造成更大危害。同时,政府还要完善应急征用程序和事后赔偿,防止和减少征用纠纷。

法邦网: 对于今天的话题,您还有什么需要补充的吗?


刘永斌律师:   法律的主要功能是保障人权,限制权力,政府制定突发事件应对办法标志着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全面纳入法制化轨道,也标志着依法行政进入更广阔的领域。对于提高全社会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及时有效地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环境安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只有法治完备才能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更好的保障人民权利,从这一点来说,此项法规的出台是好事,但如何能真正的通过法律为社会为百姓谋富祉,这还得看执法部门的法律素养与执法能力了。

法邦网: 再次感谢刘律师的参与。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法邦网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网站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刘永斌律师:   随着时代的发展网络在公众生活中发挥中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它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众多便利,希望法邦网能做出更多更好更贴近百姓生活的法律栏目,成为为公众解读法律、关注法治进程、解决法律问题的良好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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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永斌律师
刘永斌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拥有全国企业法律顾问资格。于2005年前先后在司法局、公安局从事相关法律工作(2002年通过首次司法考试);2005年至2008年在北京市晟信律师事务所做专职律师;2008年至2009年在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做专职律师;2010年至今在北京市盈科律师做合伙人
擅长领域:遗产继承 追索债务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工程建筑 股份转让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产品质量 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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