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日前送审的《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送审稿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规定,县级以上政府为应对突发事件,必要时可依法征用单位和个人财产。应对突发事件,必要时可依法征用单位和个人财产,这本就是《物权法》等法律早就规定的事。可当四川“重提”的时候,依然让公众感到疑惑和担忧。今天本网特别邀请到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永斌律师就这个话题发表看法。
刘永斌律师:
行政征用权是一种社会公共权力,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和公共目的,依法强制获得公民、法人财产的使用权或所有权,并给予其合理补偿的一种行政法律制度。它主要有公益性、强制性、补偿性三个特点,从这一点来说四川省的应对办法中规定“强制征用”的情形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我国法律对行政征收作出了严格的限定:必须满足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和给予被侵害者公正合理的补偿两个条件,同时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是对相关法律的细化,比如:“财产征用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署名备查,征收组应当有公证人员参加”、“征用时应当向被征用的单位或者个人出具应急处置征用手续并登记造册。被征用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应急征用的,征用执行人员在情况紧迫并且没有其他替代方式时可以强制征用”、“被征用的财产使用后,实施征用的人民政府应当返还被征用人。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不能继续使用、无法归还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这些都是对于征用程序的完善,是对人民权益的保护,因此公众大可不必担忧。
刘永斌律师:
首先法律对“突发事件”这一概念做了明确界定,它包括“事件发生、发展的速度很快,出乎意料”和“事件难以应对,必须采取非常规方法处理”的两层含义。因此,人们普遍关注的房屋拆迁并不具备“突发事件”的本质特征,其也不属于突发事件的范围。
其次政府在实施紧急情况下对公民个人财产的依法征用时,必须满足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和给予被侵害者公正合理的补偿两个条件,因此,如何界定“必要时”的法律概念,考验着政府的预警判断智慧和科学执政能力。在这里,把握好决策的妥当性、均衡性和最小侵害原则至关重要,既要避免公权滥用,做到决策适时、把公民财产损失降到最低,又要防止误判形势,坐失良机,给社会造成更大危害。同时,政府还要完善应急征用程序和事后赔偿,防止和减少征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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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永斌律师
刘永斌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拥有全国企业法律顾问资格。于2005年前先后在司法局、公安局从事相关法律工作(2002年通过首次司法考试);2005年至2008年在北京市晟信律师事务所做专职律师;2008年至2009年在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做专职律师;2010年至今在北京市盈科律师做合伙人
擅长领域:遗产继承 追索债务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工程建筑 股份转让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产品质量 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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