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舟子遇袭案“闪电”宣判
张建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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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13911356360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常年顾问 医药卫生 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 公司并购 工程建筑 商标纠纷 交通事故
摘要
经历“闪电”公诉之后,方舟子、方玄昌遭袭案又面临“闪电”开庭。10月9日,石景山法院公布,此案于10月10日上午开庭,仅有两家媒体获准旁听。10日法院当庭对五名犯罪嫌疑人作出审判:肖传国和戴建湘拘役5个半月;许立春拘役4个月;龙光兴拘役3个月;康拥军拘役一个半月。该案从批捕、起诉再到宣判,不到20天的时间,被称为“神速”。本网特别邀请到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建锋律师。
法邦网:
张律师您好!首先,欢迎您做客法邦网。在我们的访谈正式开始之前,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张建锋律师: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好!我是中盾律师事务所的张建锋主任律师。
法邦网:
方舟子、方玄昌遭袭案10月2日由公安机关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10月5日由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而法院在10月10日就决定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这中间还有一个国庆长假。方舟子、方玄昌遭袭案既是一个社会影响巨大的案件,同时也是定性争议颇大的案件,这么快就一审审结宣判,在程序上是否有问题?
张建锋律师:
审判速度的快慢并不一定意味着在程序上存在问题,特别是在司法资源相对匮乏的中国,更应该提高公、检、法的工作效率。
张建锋律师: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20日。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的期限为1个月,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
法邦网:
法院对此案适用的是简易程序,哪些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呢?方舟子的案件影响重大,辩护律师做的是无罪辩护,适用简易程序符合法定要求吗?
张建锋律师: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4条规定:“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但方舟子的律师做的是无罪辩护,本案关系到罪与非罪的判断,属于争议很大,不应适用简易程序。
法邦网:
案件宣判后,有媒体报道方舟子认为法院对肖传国判决过轻,并表示要“上诉”,但实际上,按照法律规定,在这方面,方舟子本人并没有上诉的资格。这是为什么呢?
张建锋律师:
公诉案件一审裁判宣布后,受害方是不能提起上诉的,只能向作为国家公诉代表的检察机关提出申诉,要求上诉,至于检察机关采不采纳就难说了。这种立法主要是体现了我国的立法理念,即严重刑事犯罪侵害的不仅仅是受害方的权利,更侵害了国家(也即统治阶层)所极力维护的有利于其统治的社会秩,危害了统治者的统治地位,因此,必须由统治者的代表出面要求惩处犯罪行为人,国家公诉制度由此产生。
法邦网:
本案中检方以寻衅滋事罪对肖传国提起公诉,肖传国称不懂“寻衅滋事”,那么究竟什么是“寻衅滋事罪”呢?
张建锋律师: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新刑法典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
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②追逐、拦劫、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法邦网:
方舟子的代理律师彭剑称开庭当天法院休庭后又继续开庭,在受害人律师没有到庭的情况下法院继续开庭并当庭宣判,这样的审理程序合法吗?
张建锋律师:
从刑事诉讼法上看,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法律赋予诉讼参加人参预法庭审理的权利,法院的这一作法显然剥夺了彭律师参加诉讼的权利。
张建锋律师:
首先法院将罪名定为“寻衅滋事”,我认为是不正确的。肖传国雇凶伤人,使用铁锤、铁棍,不论从主观还是客观表现上都是明显的故意伤害,应定为“故意伤害罪”。第二、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剥夺了被害人律师的诉讼权利,这也说明了我国诉讼制度的不完善,法院和检察院主导刑事诉讼的局面,使得律师在刑事案件中受到排挤和打压,无法真正的发挥作用。长此以往不利于我国建设法制社会,依法治国任重而道远。
法邦网:
再次感谢张律师的参与。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法邦网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网站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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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锋律师
张建锋,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中国法学会会员,博士研究生。张律师担任数家大型内资和外资企业和国家机关常年法律顾问;成功办理多起特大、重大、有影响的疑难案件。自2000年以来,多次被相关单位评为“优秀青年律师”。一直致力于民商法、公司法、证券法、合同法方面的研究和实务。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常年顾问 医药卫生 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 公司并购 工程建筑 商标纠纷 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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