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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两店一年”引发的行政处罚案

赵莉律师     2015-03-25 阅读: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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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简介2009年6月,上海市某区商务主管部门接到“XX服饰LX加盟店”对上海XX昌盛投资有限公司的投诉,展开对上海XX昌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昌盛”)调查,调...



案情简介

2009年6月,上海市某区商务主管部门接到“XX服饰LX加盟店”对上海XX昌盛投资有限公司的投诉,展开对上海XX昌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昌盛”)调查,调查时发现,上海昌盛自2007年1月9日成立以来,经营XX品牌服饰开始特许加盟店10家,共收加盟费50万元,以及其他费用共计67.3万元。然而上海昌盛投资有限公司,拥有的XX品牌服饰并未真正拥有其自有的直营店。调查中查明,上海昌盛,旗下拥有二个品牌,“XX服饰”和“SS中餐”。其中“SS中餐”已经经营多年,具备开展商业特许经营的相关资质。而“XX服饰”于2008年9月取得商标所有权。在尚未具备相关条件下,为了能够更快的开展业务,上海昌盛以旗下“SS中餐”的两间直营店,作为“XX服饰”的直营店对外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上海昌盛辩称其已经具备了“两店一年”,公司已经从事特许经营已经有4年,公司具备成熟的经营模式,而且“SS中餐”是公司下属的一个企业,属于关联企业,“XX服饰”依照其进行经营,所以自身已经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对特许人资质的规定。

 

行政处罚

上海某区商务主管部门认为,上海昌盛在并未具备开办“XX服饰”特许经营资质下,对外招商加盟,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两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一年的规定。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对上海昌盛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67.3万元,并处于10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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