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争议仲裁,是指发生人事争议的一方当事人根据有关规定将所发生的争议提请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解决的一种活动。那申请人事争议仲裁的条件是什么呢?
当事人提起仲裁申请应当注意以下几方面的要求:
1、申请人必须是与人事争议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2、有明确的被申请和具体的申诉请求、事实及理由。
(1)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仲裁请求,即是解决“告谁”,“请求解决什么问题”。同时还要有明确、具体的仲裁请求,即申请人请求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需要解决的具体问题。
(2)事实理由。即申请人提出仲裁请求的事实根据和人事政策法规根据。
3、必须属于人事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
申请人提出仲裁的人事争议必须是属于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内的争议。根据《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队文职人员条例》以及深圳市有关规定所确定的仲裁受案范围为:
(1)聘用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2)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军队文职人员与聘用单位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4)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发生上述这些人事争议的当事人就可以提起人事争议仲裁的申请。
4、必须属于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管辖。
即须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提出。市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市属单位和市内跨区的人事争议案件;区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区属单位的人事争议案件。
5、申请人申请人事争议仲裁时,必须采取书面方式,即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
专业的劳动纠纷律师提醒您,当发生人事争议申请仲裁时,作为单位或工作人员就成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申请人。发生人事争议的当事人若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的,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代为提出仲裁申请,并参与调解、仲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