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户口不迁走新户主告状
购房两年了,不仅该房屋内原有户口迟迟未迁出,还又迁入了新户口,购房人小李夫妇遂状告卖房人,索要55万元违约金。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小李夫妇的诉求被判决驳回了。
2012年10月,小李夫妇与王先生、张女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二人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一套房屋。“合同中约定,对方如未在房屋过户10日内办完户口迁出手续,应当付违约金。而现在王先生前妻刘女士的户口一直在该房屋内,过户后,王先生之子小王从部队转业,也将户口迁至该房屋。”小李夫妇遂要求王先生、张女士支付违约金55万元。
但王先生和张女士表示,他们已按约定将其户口从房屋内迁出。王先生的前妻与王先生无关,他们也通知她迁出户口,尽到了义务。该房屋过户后,王先生的儿子又将户口迁至此屋内,但此时的产权人已变更为对方,与他们二人没有关系。因他们没有违约行为,所以不同意支付违约金。
法院查明,张女士的户口从未在该房屋内,王先生的户口已按约定迁出。王先生与前妻刘女士于2005年离婚,刘女士的户口一直在该房屋内。王先生已通知刘女士将户口迁出,但她的户口至今仍在该房屋内。房屋过户后,小王从部队转业回京,其户口迁入该房屋。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上述案外人的户口迁移情况与王先生、张女士自身原因无关,且案外人并非买卖合同相对方,故不应由王先生和张女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驳回了小李夫妇的诉求。
购房人权利该如何保障
本案中,从合同内容来分析,王先生夫妇已经按照合约将户口迁出,不存在违法违约的情形。从合同性质来分析,合同具有相对性,合同内容只对当事人具有约束性。王先生的前妻刘女士早在合同签订前即与王先生离婚,她并非合同的相对方,亦与王先生不存在利害关系,王先生无法决定刘女士个人的户口迁移,故王先生对刘女士的户口至今在该房屋内一事不承担责任。
同时,房屋过户后,王先生之子的户口按相关规定迁入上述房屋内,其落户行为与王先生无关,对此亦不应由王先生承担责任,故法院驳回了小李夫妇的诉求。
因此,在购房时,最好委托房屋中介公司事先查下目前房屋既有户口有多少人,另外有没有类似于此案中这种参军的情况。要将委托中介审查的项目列明在居间服务合同中,最好有书面的审查结果。
一旦有证据证明中介公司有责任查清户口问题,却未告知或者告知不清,购房人可起诉中介公司进行相应的维权。另外,如果有证据证明原房主对参军转业户口迁回等事知情,则可以起诉原房主予以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