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付款不够,买房不成拒交中介费
当今社会,看房、买房都少不了中介公司的介入,房产经纪公司可谓是风生水起,不过官司纠纷也越来越多了。
康某通过房地产经纪公司买房并签了合同,但最终因首付款不够等原因买房未成功。因拒交3万元中介费,他被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诉。近日,顺义法院受理了此案。
房地产经纪公司诉称,2013年10月26日,在公司的居间协调下,康某与崔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崔某将其位于顺义区高丽营镇丽喜花园的商品房出售给康某,居间费用为3万元,该费用由康某承担。合同签订后,康某拒不支付居间费用。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其起诉要求康某支付居间服务费3万元。
康某辩称,虽然房屋买卖合同和居间合同是他本人所签,在未给付房地产经纪公司居间服务费时,他也给该公司打了欠款3万元的欠条。但他认为,居间服务费的给付应建立在买卖房屋成功的基础之上。原告虽为他提供了居间服务,但最终他未买到所想要的房屋,“原因是购房款首付不够且交房日期太晚”。基于以上理由,康某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评析:
对该案的情况,知名房产律师石锦双称:我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那么,居间人的报酬支付应该是在何种条件下才成立呢?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本案中,居间人并未促成购房的买卖合同成立。因此,该房产经纪公司不得要求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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