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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列金额计日工暂列金额和计日工(为2013版施工合同的新增条款)。
1、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羊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规定,暂列金额是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等确认的费用。暂列金额相当于业主的备用金,其所有权属于业主。
2、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暂列金额可以用于支付变更价款、暂估价项目价款、计日工价款等事先不确定项目的费用支出。
3.,2013版施工合同提出了明确了暂列金额使用应按发包人要求并通过监理人发出,再次强调了监理人的文件传递中心的地位。
4计日工主要是用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零星用工的计量计价,有可能新增零星工作,也有可能涉及到变更。鉴于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常遇到计日工问题,对于计日工如何计价、计量、价款支付等问题,2013版施工合同在通用合同条款第10.9款的【计日工】中对其进行了明确的约定。
(1)计日工的采用取决于发包人认为是否有必要,有必要时其指令监理人通过与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羊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约单价。
(2)计日工的审查批准。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a)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b)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c)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d)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e)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该约定即决定了计日工当期支付的原则,需要注意的是,付款金额的批准权最终由监理人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
(3)计日工的规定还应当注意的问题是:第一,无相应计日工单价的工作,与变更计价原则类似,均采用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并启动商定或确定机制来确定变更工作的计日工。第二,采用计日工操作的大部分为零星工作,应当做到当期发生、当期计量、当期支付,方可防范无谓的争议。
合同当事人应注意的事项:
1.发包人关于零星工作或其他使用暂列金额的项目应当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以免造成合同价格重复计算。发包人要求应当明确具体。
2.鉴于新版施工合同条款中有关于计日工的计价规则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当或预算书中列明相应的计日工单价,或者在采用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某项工作之前,确定相应的计日工单价,以避免出现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而导致双方在确定计日工价款问题上产生争议。
3.采用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的大部分工作为零星工作或变更,从合理与公平的角度出发,应当做到当期发生、当期计量。为此,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需要注意明确规定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查、批准的期限,包括监理人对承包人每天提交的资料的审查期限,以及监理人、发包人对承包人汇总的计日工价款的审查、批准期限。
4.关于计日工的支付,鉴于计日工的零星用工特点,通常与工人的结账需要比较快捷,因此,合同当事人应当做到支付及时,以免造成迟延支付零工工资而产生其他社会问题。
本文为作者史剑琴律师结合“新版施工合同”为北京市律师办理建筑工程案件操作指引之工程变更------暂列金额、计日工节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