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
申请人:林焕仪,女,身份证号码:440602********1521,住址: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农林东路34号之一302;系“涉嫌妨害公务罪案”
犯罪嫌疑人李沃求的妻子。
辩护人:刘晓原 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龙元富 广东国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事项:
对被告人李沃求变更强制措施,恢复基本人身自由,停止人权侵犯行为。
事实与理由:
被告人李沃求因进京上访被鹤山公安武断指控其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4年3月4日被刑事拘留;后又追加指控涉嫌妨害公务罪···在辩护人龙元富律师的强烈抗争之下,于2014年4月11日,被鹤山市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妨害公务罪为由采取了逮捕强制措施。
现此案已经经过两次“非法审理”,早已超出正常案件的羁押期限,申请人和李沃求“辩护律师团”的所有辩护律师、辩护人,一致认为其具有法定的不需要、不能够、不可以继续羁押的情形,对被冤打的李沃求继续实施羁押是严重违法的,严格依法据实而论,对被冤打的李沃求继续实施羁押是极端严重的非法拘禁罪犯罪行为——犯罪行为人正是本案的合议庭诸位法官。
包括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沃求两辩护律师数次公开表示,经过一切可能的调查研究,结合两次庭审所查明的案件事实,依法据实而论,一致认为李沃求的进京上访行为和进京上访遭遇截访时的交涉行为根本不构成犯罪,根本不是什么“妨害公务案”,更加不是什么“妨害公务罪案”,根本没有逮捕之必要,根本不适宜继续羁押,依法应当当庭释放李沃求,最低限度应该对被“犯罪嫌疑人”的李沃求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其具体理由详见之前辩护律师已经递交给鹤山市人民检察院的《关于李沃求的行为绝对不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妨害公务罪”,显系依法上访要求权利而被构陷,应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和《正义不再,价值何在?——李沃求涉嫌妨害公务案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以及两位出庭辩护的律师的辩护词,包括刘晓原律师的《“广东李沃求妨害河北交警公务案”一审辩护词》,和龙元富律师的《蔽于一曲而暗于大理——广东李沃求妨害河北交警公务案辩护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特申请你院立即对李沃求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敦请你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七条之明文规定,收到本申请后,“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决定。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依照本解释规定处理;不同意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否则,申请人将立即启动对你院合议庭和相关领导针对李沃求实施非法拘禁罪的违法犯罪控告。
此致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林焕仪
代书人: 龙元富
广东国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方式:13802458208
2015年元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