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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索赔之--工程变更(二)

史剑琴律师     2015-03-25 阅读:180

史剑琴 律师

执业律所 : 北京林鑫沃邦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 13522722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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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专家律师在线】35年的律师实务经验,房地产建筑企业的法律参谋变更的范围2013版施工合同对于通常情况下合同产生变更的具体情形进行了列举,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主...



【专家律师在线】35年的律师实务经验,房地产建筑企业的法律参谋

变更的范围2013版施工合同对于通常情况下合同产生变更的具体情形进行了列举,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主要包括合同内工作的增减,合同外追加额外工作,取消合同中工作,改变合同工作的履行和检验标准、,改变合同标的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等工程基础特征,改变工程的实施时间或其他进度安排等。

律师特别提醒合同当事人在变更的范围应注意事项:

1、变更发生的时间应当为合同履行过程中,而非发生在订立合同阶段。

2、严格控制变更的范围,尤其是取消工作的变更事项,不得出现由发包人自行实施或交由其他第三人实施的情形,并同时符合法律的其他规定。

3、.结合具体工程的情况,明确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是否需要对变更范围进行调整和补充。

4、对于涉及到需要前往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监管的变史事项,如北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当涉及到工程的规模变化、主体结构变化、重大工期变化、功能调整等方面的内容时,应当遵循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要求,前往当地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变更权的行使通常情形下,施工合同中变更的发起一般包括4种情形:

第一种为发包人基于对工程功能使用、规模标准等方面提出新的调整要求提出变更;

第二种是设计人基于设计文件的修改提出变更,并以设计变史文件的形式提出;

第三种是监理人认为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关技术经济事项的处理不合适,提出针对原合同内容的调整;

第四种是由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该建议获得监理人和发包人的同意后可以变更形式发出。

律师特别提醒合同当事人行使变更权应注意事项:

1.发包人首先应当谨慎使用变更权。其次在行使变更权时,应当充分征询设计人、监理人、承包人的意见,尽量确保变更在最小限度内影响工程造价和工期的变化。

2.发包人在批准变更之前,应当对变更引起的造价调整、工期变化等方面有充分的估算,以便与承包人尽快达成变更估价的一致,促使承包人尽快实施变更。

3.发包人在批准变更后,应敦促和告知监理人应当尽快向承包人发出指示,并在相应的监理合同中对监理人的履约义务进行约束c

4.对于涉及重大的设计变更事项,尤其是法律法规刻,定需要到有关规划设计管理部门进行审批核准的重大设计变更,设计人应当予以说明.发包人需要完成该审批事项的报批。

5.承包人在接受变更指示时,严格把握以收到监理人出具的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文件为准。

6.承包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擅自变更,也不得未经许可,擅自实施变更。

史剑琴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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