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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VS岳成:诉讼策略实战运用分析|律战江湖

欧阳春律师     2015-03-26 阅读:362

欧阳春 律师

执业律所 : 北京市天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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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编者按】对律师而言,法庭即是战场,但胜负与否,却并不完全取决于法庭之上的表现,更关键的是在走进法庭之前,律师是如何运筹帷幄,排兵布阵,准确判断形势。毕竟法条是...



【编者按】对律师而言,法庭即是战场,但胜负与否,却并不完全取决于法庭之上的表现,更关键的是在走进法庭之前,律师是如何运筹帷幄,排兵布阵,准确判断形势。毕竟法条是“死”的,证据总是有限,如何灵活运用有效的诉讼策略,使用好手中的证据和法条,这才是律师的核心价值所在。

传统的案例分析解读方法或思路,一般都是案情简介、法律关系、争议焦点分析、而后落脚于法院认为或裁判结果,并以提炼裁判规则为重点。但是律师在诉讼中所起的作用被弱化,其工作成果、办案思路未能充分体现其中,而这恰恰是律师应当加强关注,并应认真分析探讨的地方。

有鉴于此,笔者选取了一个实战案例,换一个新的角度来解读,重点以双方律师如何进攻、如何防守为主线进行分析。望能抛砖引玉,并有助于诉讼律师去更多思考。本案一路从中院、高院、到最高院,三次交锋,战场形势瞬息万变,高手过招,胜负就在转眼间。但整体来看,没有一个既定的诉讼策略是万能的,唯有视情而变,不变调整策略,方能立于不败之地,这也正是诉讼的魅力所在。

本期《法律江湖》,欧阳和大家分享:

一、案情简介:永鸿公司与闫银柱等股权转让纠纷一案

二、第一次交锋,双方律师诉讼策略分析

三、第二次交锋,双方律师诉讼策略分析

四、第三次交锋,双方律师诉讼策略分析

原创作者/欧阳春

一、案情简介:永鸿公司与闫银柱等股权转让纠纷一案

关键词:股权转让—合同生效—违约责任—合同解除

2010年,永发矿业公司召开股东会并形成《会议纪要》,载明:经全体股东表决,选举常瑞同志为永发矿业公司股权转让事宜、协议合同签署的代表人。

2011年3月,常瑞代表甲方常瑞(占股44.5%)、闫银柱(占股43%)、常振家、王积德、闫俊杰与乙方永鸿矿山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方将分别持有的目标公司,即永发矿业公司的100%股权全部转让给乙方。乙方支付总计对价为1.86亿元。先支付1000万定金,而后再支付1.6亿余元后15日内,出让方负责完成目标公司股权的工商登记变更。

2011年4月,常瑞代表甲方股东又与乙方签订《股权转让补充协议》),载明:甲方转让股份60%,乙方付款1亿1000万元;甲方转让剩余股份40%,乙方付款5740万元。未尽事宜按股权转让协议执行。

2011年4月后,甲方五名股东分别与乙方签订,并依约转让了60%的股份,并修改了章程为:常瑞占21%,闫银柱占19%,乙方永鸿公司共占60%;同年8月,常瑞又将其21%转让给了乙方,乙方则支付了常瑞3400万元,并完全取得了目标公司的管理控制权。

问题在于:闫银柱仍占股19%,而其与乙方就应如何支付剩余转让款,以及应如何进行股权转让事宜未能达到一致,双方发生争议。

【案例索引】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二终字第127号;泰安永鸿矿山资源投资有限公司与闫银柱与闫俊杰、常振家、王积德、常瑞与泰安永鸿商贸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判长:汪国献;审判员黄年、李志刚。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双方律师:永鸿公司代理人: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勇、周伟(下称:岳成律师)闫银柱代理人: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冯利辉、王岩(下称:大成律师)

二、首次交锋,双方律师诉讼策略分析

大成VS岳成主战场: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进攻方:大成律师代理(原审原告、反诉被告)

1,战机选择:2012年2月,岳成律师代理永鸿公司,首先发起攻击,意在有效设计进攻路线,先发制人,施加压力,并攻其不备,以得天时。

2,战场选择:起诉方通过占据起诉先机,通过诉讼请求及诉讼标的选择,从而选择有利的主战场,即泰山中院,以得地利。

3,被告选择:起诉方主要进攻对象为闫银柱,但却同时起诉了闫银柱和常瑞。在案情简介中可粗略判断,其与常瑞并无实质纠纷,款项结清,合作良好。如此方式,明看是增加了对手,实则在对手中暗藏了棋子,隐藏着杀机,算是高招,并以此求得人和。

4,变更诉讼请求:起诉方最初请求为继续履行合同和支付违约金,即要求转让剩余股权19%和违约金。但2012年9月26日,岳成律师突然变更诉讼请求为维持股权现状,不要求对方进行股权转让,只要求支付违约金和经济赔偿。

如此实质性的转变在于,前期隐藏我方真实战略方向,并扰乱对方战略布置,而后出其不意,打对手措手不及。

并且,进攻方事先预断对方主要诉求在于获取股权转让款,因此调整请求后,诉讼标的只有违约金和赔偿,如此一来,胜则有所得,败也无所失。并且留有牌面和调整余地,随时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出牌施压。但却导致对方在诉讼中毫无意义,不可能取得核心利益,即股权转让款。

防守方:岳成律师代理:(原审被告、反诉原告)

1,反转战机及战场:2012年9月26日,在对方变更诉讼请求同时,大成律师同样出其不意,突然向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级别管辖异议申请,并通过反诉请求提高诉讼标的,争取将本案转至山东高院管辖。

一来通过程序暂时化解实体攻击,争取更多准备时间。

二来出其不意,扰乱对方战略布局。

三来避开对方的既定优势战场,争取已方优势战场。毕竟天时不如地利。

2,构建稳固防线,反守为攻,:在提出管辖异议同时,大成律师时提出反诉,请求:永鸿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向闫银柱支付19%股份的转让款和债务清偿款共计361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及其他损失1500万。

如此一来,打破进攻方的战略构想,瓦解对方攻势,并通过身份转化,不仅仅是单纯被动的防御作战,而是反守为攻。最关键的是,将防守阵地的基础建立在:合同的有效性。因为对方请求的违约金及和赔偿都建立在合同有效的基础上,进而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合情合理合法,将胜诉概率大大增加。

【首次交锋结果】防守方岳成律师获胜,成功转移诉讼管辖,本案转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并进行审理

三、第二次交锋,双方律师诉讼策略分析

大成VS岳成主战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进攻方:大成律师代理(原审原告、反诉被告)

1,追加被告,增加人和性:岳成律师在首轮攻势不利情况下,面对大成律师的反攻,岳成律师开始重新调整诉讼战略,首先排兵布阵,代表永鸿公司,依法申请追加被告和第三人,即其他涉案股东方等,以获取更多涉案当事人的支持,增加人和性,意图以更多声音和去压倒对方。

2,再次调整诉讼请求,改变进攻方向。由于对方将防线设立在合同有效基础上,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从而使进攻方的原定战略布置无法有效实施,并陷入被动局面,于是再次变更诉讼请求为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尚未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总之,针对对方的反攻点,及时调整诉讼策略,在提出对方违约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解除合同,以抵消对方提出的合同履行。

3,进一步加强攻势,猛击被方违约。由于对方反诉提出的违约金及赔偿为1500万,故岳成律师首先将诉讼请求调整为:闫银柱向永鸿矿山公司支付违约金2880万元;从而直接对抗并覆盖对方的请求。

4,稳扎稳打,步步推进。进攻方判断,如在合同有效性方面作文章,难度较大,也会扰乱自己的战略布置,要达到目标,只能从对方违约入手,因为被告没有转让剩余股权是基本事实,但本案中最纠结问题在于,是股权转让次序,在《股权转让协议》中规定是先付款,后转让。而《补充协议》变更了主合同,却没有明确先后次序。因此,于是步步推进:

首先:强化证据,进攻方动用已布置的棋子,出具了被告之一,即常瑞出具的《书面证明》一份,其中载明:《补充协议》修改替代了原股权转让协议,实际约定甲方转让股权后,乙方再付款。此外,还有一份与之对应的《股东分红协议》

其次,认定对方违约的法律事实。在证明了有利的先后次序之后,进攻方通过《书面证明》所载:“永鸿矿山公司自2011年9月起多次找本人及闫银柱转让股权,但闫银柱至今拒不转让19%股份。从而进一步确认对方存在严重违约。

再次,提出解除合同,瓦解对方反攻。即提出对方严重违约,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之后,再进一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及赔偿。

防守方:岳成律师代理:(原审被告、反诉原告)

1,横插一刀,扰乱对方。面对进攻方增加的证据《股东分红协议》,和被告之一出具的《书面证明》,所构成完整的进攻链条。防守方提出不认可二份协议的真实性,并提供了永鸿公司的一份协议的电子邮件以及大同市公安局侦查调查中获得的永鸿公司提供的一份协议,该协议显示股权转让款和是1.9亿元,但除此之外其他内容同1.86亿元《股权转让协议》一致。由于二份协议同时存在,只是金额不同,故无法达到完全推翻原协议的目的,但至少达到扰乱对方阵脚,增加对方风险和压力。

3,坚持反攻为守,缺乏灵活调整。防守方基于进攻方原定的进攻路线,提出反诉,目的在于将战线延伸至合同继续履行,而不仅仅是局限在对方设定的违约金及赔偿款,从而完成对已方有利的战略布置。此外提出与对方同样的诉讼请求,即要求违约金及赔偿金,以抵消、化解对方攻势,并给对方施加压力。

如此策略本不失为妙,但问题在于,进攻方第二次调整了诉讼请求,改变进攻路线之后,这一策略已失灵,难以形成有效反攻。并且试图通过论述对方违约,来破解对方的攻势,不仅难度较大,且一旦反攻不能成功,则对于对方同样提出的违约,没有进行相应抵挡,即没有着力于论述自己不存在违约,导致相应风险。

2,以守为主,反攻乏力:由于进攻方增加了攻击筹码,形成完整证据链条,已将关键次序确定为先转让股权,后支付转让款,再加上被告之一常瑞,其身份特殊,在签订协议是被告的代理人,其也自认此顺序。

故防守方在违约方面难有实际作为,局面极其被动。故只能以守为主,但反攻乏力,勉强提出其曾多次找永鸿公司谈股权转让问题,要求对方将款项直接支付,但对方不同意,故双方一直没履行,换言之,主要论述双方均有过错。

【第二次交锋结果】进攻方大成律师胜。山东高院(2013)鲁商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本诉部分,原告永鸿公司的诉讼请求基本予以支持。反诉部分,认定被告违约致使协议已被解除,且永鸿公并未构成违约,故对闫银柱反诉请求,不予支持,全部驳回。

三、第三次交锋,双方律师诉讼策略分析

岳成VS大成主战场:最高人民法院

因闫银柱不服原审判决,向最高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请求改判支持反诉请求或发回重审。此时,双方攻守角色互换。即岳成律师转为进攻方,大成律师转为防守方。

进攻方:岳成律师代理:(上诉人)

1,加强防守,阵地前移。一审时,岳成律师提出继续履行合同,主要理由是合同依法有效,具备履行条件,因此应当继续履行,但对方提出违约,要求解除合同,防守阵地被突破,因此岳成律师转变思路,提出《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闫银柱所持有的股权已实际转让给了永鸿公司,其已实质取得公司控制权,故无需闫银柱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换言之,我方已履行完毕合同,故永鸿公司必须同样履行其义务,即支付剩余转让款。并且,永鸿公司应向目标公司即永发公司主张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事宜,其向闫银柱主张权利属于对象选择错误,应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2、转换进攻方向,调整进攻策略。由于一审时,由于对方提供了完整的证据链条,尤其是另一被告常瑞出具的《书面证明》,证明了应是先转让股权,后付款,当时岳成律师意图反攻,证明次序应为先付款,后转让股权,对方构成违约,但缺乏证据。因此自己被认定违约成立,从而导致合同解除。这是岳成律师面对的最大难题和障碍。换言之,岳成律师想取胜,必须首先摧毁这一根本障碍,但在不能提供新证据的前提下,唯一可行之路为打击对方的核心证据。

首先,岳成律师提出,委托常瑞的代理权限范围仅为股权转让合同的签署,并未委托常瑞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事宜和收取股权转让款,故常瑞无权代理闫银柱履行合同,合同应由闫银柱本人履行,常瑞转让自己剩余21%股份的行为及对股权变更登记与付款先后顺序的自认,对闫银柱没有约束力。

其次,打倒对方核心证据之后,自然应当回到《补充协议》,可补充协议没有明确股权变更登记与付款的先后顺序,但从事实来看,双方在《补充协议》签订当日,办理60%股权工商登记变更与支付1亿元款项为同时履行,因此双方的股权登记变更与付款的义务应同时履行。换言之,不能证明有利的前后次序,则转为证明应当同时履行,不能证明对方违约,至少证明自己没有违约,则同样化解对方攻势,使形势扭转,从解除合同状态拉回到合同继续履行状态。

再次,一审时,岳成律师虽然取得了另一份《股权转让协议》,但只是起到了扰乱效果,并没有达到实质目的,毕竟两份协议同时存在,无法完全否定另一份。于是在此基础上,岳成律师提出,永鸿公司和常瑞恶意串通合同造假,常瑞收到转让款后故意刁难闫银柱,并且现实存在二份不同协议,闫银柱一直对股权转让款数额和支付方式有异议,因此不愿意也未办理转让,存在合理性。

3,加强攻击力度,构筑防守底线。由于一审已判决解除合同,这对进攻方而言,局面非常被动。虽然通过上一策略,改变进攻路线,论证自己不存在违约,但仍然存在风险,因此必须构筑另一层防守底线。

因此,岳成律师提出:由于永发公司100%股权的不可分性,且永鸿公司全面接收控制永发公司,实际获得管理控制权,即取得了全部股权,并且已经低价转让了永发公司名下梧桐沟煤矿的采矿权,故不应支持永鸿公司关于解除合同的诉求。

防守方:大成律师代理(被上诉人)

1,稳固战线,坚守阵地。做为一审中的进攻方,并且已获得了一审胜诉判决,大成律师核心策略在于坚守阵地,保护得之不易的胜利成果,这是律师常规及惯用战术。因此其坚持一审时的证据链条,和论述逻辑,重点仍在说明对方明显构成违约。其在答辩中提出:闫银柱将《股权转让协议》的生效效力、对抗效力与履行合同义务混淆,闫银柱未履行股权变更登记这一合同义务,违约事实清楚。

问题在于,之前策略生效前提是,论述了次序为先转股,后付款。但上诉中,对方已调整策略,不再反向论述次序为先付款,后转股,而是转而论述两者应同时履行,并且股权已实际转让完成。因此,其仍用旧招式来防守,难以有效化解对方的攻势。换言之,其之前是进攻方,所用为进攻式,现今换为防守方,对于对方新的进攻方向,依然采用原有进攻路线,却偏离了对方进攻路线,并未能有效出招进行对应的防守和破解。

2、加强进攻,直击对方防守底线。由于在上诉中,对方分折了违约和解除二个法律关系的必然联系,说明不仅没违约,也不应解除,并且就算存在一定违约行为,也是有合理原因,并且事实变化,不符合解除条件。大成律师意识到不能光论述对方违约,也必须在解除合同方面加强进攻,突破对方防守底线。

因此提出:不论是法定条件还是约定条件,永鸿公司均拥有合同单方解除权。并且虽然永鸿公司接管永发公司并在经营中存在转让采矿权的问题,但这并非股权转让纠纷,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并不影响闫银柱的权益。

问题在于:大成律师看见了进攻方的防守底线,即违约与解除合同不构成必然联系。于是着力于论述只要违约成立,则必须解除合同,两者存在必然联系,以破解对方。但由于进攻方的进攻方向已转化,不再着力于论述对方即永鸿公司违约,而是着力于论述进攻方本身不存在违约,因此,只要进攻方不存在违约,则合同解除也自然不成立,故仅仅攻击对方底线难以起到实质效果。但大成律师也无路可退,因为对方可以通过转而论述自己不违约,来扭转形势,自己却无法使用同样一招来破解,因为论述自己不违约,结果仍可能是双方不违约,同样导致合同无法解除,又回到了对方提出的合同继续履行状态。

【第三次交锋结果】反守为攻的上诉方,岳成律师胜出。最高院终审判决:撤销山东省高院的一审判决;驳回永鸿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并认定双方均不存在违约,因此原二份协议继续履行,永鸿公司应支付闫银柱股权转让款3251.4万元,双方完成剩余股权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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