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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某诉刘某离婚纠纷

郭岩律师     2015-03-26 阅读:349

郭岩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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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关于经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代理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在原告经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案件中,天津融汇律师事务所接...



关于经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案

代理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在原告经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案件中,天津融汇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指派郭岩律师作为其一审诉讼代理人,依法出庭参加诉讼。庭审前,代理人对案情进行了充分的了解,对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现就庭审中的争议焦点,根据证据、依照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贵院参考,并望采纳。

 

一、被告欺骗原告,使原告对被告产生错误认识,婚后原告发现被告的欺骗事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

首先,被告婚前向原告保证其无子女,结婚后,在原告怀孕两个月办理生育指标时,原告发现被告有一个女儿。在是否有子女的问题上,被告欺骗了原告。如果结婚前原告知道被告有子女,原告无论如何也不会与被告结婚。

其次,被告婚前向原告表示其是天津钢管集团正式职工,月收入6000多元。婚后,办理生育指标时,需要提供双方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这时,原告发现给被告出具工作证明的单位是东丽区无瑕街劳动队。至今,原告无法知道被告的真实工作单位是哪里。被告也从未给过原告工资,至今被告收入多少原告始终不知道。在被告的工作及收入问题上,被告欺骗了原告。如果结婚前,原告知道被告的真实工作及收入情况,原告无论如何也不会与被告结婚。

综上,被告欺骗原告使原告与其结婚,婚后原告发现欺骗事实,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应准予原、被告离婚。

 

二、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符合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标准,应准予离婚。

首先,原、被告认识时间短,相处时间更少,彼此缺乏了解。

2013年8月26日,原告父亲与被告母亲通过在中心花园征婚,了解了双方子女的基本情况。从原、被告双方第一次见面到2013年11月27日登记结婚,前后不足3个月。在这短暂的3个月时间里,原、被告双方也并非天天见面,所以,相处时间更少,客观上,彼此之间几乎不可能深入了解。

其次,被告有意隐瞒自身真实情况,欺骗原告,使原告更加不可能了解被告。

结婚之前,被告在其是否有子女问题上,在其真实的工作及收入情况上,弄虚作假,有意隐瞒、欺骗原告,主观上,使原告更加不可能了解被告的真实情况。

综上,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结婚草率。

再次,婚后被告从未向家庭支付任何生活费,家庭开销完全靠原告自己负担。生活上,被告缺乏对原告应有的照顾,在原告怀孕及生病期间,被告始终不闻不问,要求原告自行负担全部医疗费用,甚至要求原告回娘家坐月子、看病。另外,被告经常侮辱、辱骂原告及其父母的人格,这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心理伤害。因此,原、被告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

因此,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符合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标准,应准予离婚。

 

三、被告虐待家庭成员,符合《婚姻法》第32条规定应准许离婚情形。

2013年8月30日,原、被告的儿子刘某某出生。孩子出生后,被告对孩子极为苛刻。每次原告按照孩子的年龄、体重等标准的正常奶粉量冲3大勺奶粉,加180毫升水。被告只允许给孩子喂2勺奶粉,仍然加180毫升水。长此以往,由于奶量不够,导致孩子营养严重不良。因长期营养不良甚至导致孩子患上肋骨外翻。根据奶粉的保质期要求,奶粉在开盖后20日后不允许食用,非但毫无营养甚至对幼儿有害。但是,被告刘某对开盖后超过20日没有吃完的奶粉仍然给孩子喂。原告看不过去多次阻止被告,均被被告打骂。

因此,被告的上述行为已经构成虐待家庭成员,符合《婚姻法》第32条规定应准许离婚情形。

 

综上,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意见》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及《婚姻法》第32条规定准许离婚的情形。

 

四、原、被告的婚生子刘某某应判给原告抚养,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

原、被告的婚生子刘某某于2014年8月30日出生,至今不满六个月,仍在哺乳期内。根据《婚姻法》第36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因此,本案中原、被告婚生子刘某某应由原告抚养,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

 

五、《原告婚前财产清单》中所列财产为原告婚前个人财产,应判决归原告个人所有,《共同财产清单》中所列财产为婚后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

 

综上所述,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离婚后,婚生子刘某某应判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原告婚前财产判归原告个人所有,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充分予以考虑,并望采纳!

 

                               天津融汇律师事务所

                                律师:郭岩

                                   2015年02月04日

郭岩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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