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广场舞扭伤报险
跳广场舞扭伤保险,保险公司却拒绝全额赔付。受伤的李女士认为保险公司违反了合同约定,怒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究竟是谁说得更在理呢?
李女士今年44岁,茶余饭后喜欢和舞友们跳广场舞锻炼身体。2014年3月30日晚8点左右,李女士像往常一样在昌平区南口镇某村公园里跳广场舞。谁知不慎扭伤腿部,经医院诊断为左膝关节软组织损失症。
李女士诉称,在其花费近1万元治疗费后,她想起曾经投保了北京某保险公司的意外伤害险,便要求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但保险公司却拒绝赔偿全部治疗费,只赔偿了其中的1000多元。李女士认为,保险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足额理赔医疗费共计9461元。
庭审中,李女士为证明自己的受伤是意外伤害所致,还特意邀请了数名事发时一同跳广场舞的舞友前来作证。而被告保险公司则辩称,公司曾与李女士就理赔数额达成了1600元的一致意见,后其反悔,将钱款退回。另外,李女士的病例及用药上多处出现骨关节炎疾病,此疾病是慢性疾病,不是意外伤害所致,所以,不同意赔偿全部医疗费。此案并未当庭宣判。
报险应及时提交相关材料
发生可以理赔的保险之后,李女士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保留好现场的状况,应该提交的报险材料也应及时提交。
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本案中,由于双方就李女士的骨关节疾病是否属于意外伤害所致并未达成一致意见,案件有待进一步调查与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