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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爆胎伤路人 保险公司理赔8.6万元

唐春林律师     2015-03-31 阅读:318

唐春林 律师

执业律所 :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 18810090254

唐春林律师,专业处理保险纠纷问题,为客户的保险再保险。

导读 货车爆胎伤路人货车在行驶时,轮胎突然爆炸,将行人炸伤致8级伤残。法院判处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医药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8.6万元。2012年10月18日下午,杨师傅驾驶着货车...



货车爆胎伤路人

货车在行驶时,轮胎突然爆炸,将行人炸伤致8级伤残。法院判处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医药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8.6万元。

2012年10月18日下午,杨师傅驾驶着货车行驶在韶山市永义乡公路上。突然,一声巨响,他驾驶的车辆轮胎爆炸了。正当他庆幸人安然无恙时,路边却传来一男子的惨叫声。杨师傅侧头一看,“完了!有路人炸伤了!”受伤男子姓毛,轮胎爆炸时排出的气浪,使毛先生的眼睛受到强烈冲击。

经司法鉴定,毛所受伤害属于8级伤残,医疗费用等损失共8.6万元。杨师傅曾对车辆投了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于是,毛先生将保险公司起诉至韶山市法院,要求在保险责任内优先赔偿,对于不属于保险赔偿的损失范围由侵权人承担。

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轮胎爆炸致原告受伤是否属于道路交通事故?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的损伤是驾驶人员驾驶机动车在公路上行驶中轮胎爆炸造成的,且是由于机动车一方使用了有安全隐患的车辆,属于机动车一方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过错,作为保险的第三人,原告诉求其保险理赔,法院予以支持。保险公司抗辩该事件不属于交通事故而是意外事件的理由不成立。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毛先生8.6万元。

保险公司理赔8.6万元

交强险的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本案中,驾车机动车爆炸是发生在行使的公路上,并且是由于机动车一方使用了有安全隐患的车辆,属于机动车一方的全部责任,属于道路交通事故而非意外事故,保险公司理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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