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沧州白天鹅公司与温州黑玫瑰公司开始合作关系。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沧州公司为温州公司铸造铁制品。基于双方分隔两地,联络业务方式通过电子邮箱、QQ聊天工具进行,并由沧州公司的陈卫与温州公司的李金代表双方公司进行联络。合作期间,双方均通过电子邮箱进行合同、文件的传送,并经过QQ聊天进行联络业务,洽谈货品的数量、参数、型号、价钱等。截至2012年12月,沧州白天鹅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但是温州公司赊欠沧州公司78万元货款,导致沧州公司经营周转困难。沧州公司的陈卫通过电子邮箱发送催款通知,QQ聊天工具与温州公司的李金进行催款,其中提到了温州公司欠78万元货款,应及时偿还。但是温州公司回应,公司经营困难,无钱支付。沧州公司派业务员前往温州公司进行考察,发现该公司经营状况良好。沧州公司要求温州公司在对账函上签章,被拒绝。温州公司的行为让沧州公司很气愤,无奈,沧州公司将温州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78万元货款及逾期利息。同时,沧州公司向公证处提交申请,对与温州公司的电子邮箱内容以及QQ聊天记录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
庭审中,原告认为,被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约定未履行还款义务,应当返还78万元的货款,并支付逾期利息。同时提交了双方的合同书、送货单以及经公证的电子邮箱内容和109页的QQ聊天记录,予以证实双方有着业务往来关系,以及被告认可欠款数额的事实。而被告认为,不拖欠原告货款。虽然双方有业务往来,但是原告未提交对账函,仅凭合同书、送货单不能证明被告有欠款事实。同时电子邮箱和QQ聊天记录是可以修改删动的电子数据,并且具有虚拟不真实的,不具有证据效力。庭审后,法院经调查,该QQ聊天记录和电子邮箱系双方公司的陈卫和李金的真实账号。根据原被告的合同约定,双方联络方式为电子邮箱和QQ聊天,并且原告对该电子数据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该公证内容客观真实地反映出双方就欠款问题的真实意思表示。QQ聊天记录、电子邮箱属于电子数据。电子邮件是我国《合同法》允许采用的订立合同的形式之一,电子数据也是《民事诉讼法》确定的证据形式,通过互联网传到当事人后,不能进行更改,并且有合同书、送货清单予以佐证,足以证明双方的欠款成立。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78万元货款及逾期利息。
律师观点:
陈静律师认为,随着科学发展,数据电文被广泛的使用,手机短信、电子邮箱、QQ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作为一种新型的表现形式,只要具备了来源和形式的合法性,就能够成为证据的一种形式。本案中原告将电子邮箱、QQ聊天记录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就是将证据固定下来,其具有优于一般书证的效力。本案中虽然电子数据起了重要作用,但是必须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才能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
本案中,电子邮箱与QQ聊天记录的内容关系到本案待证事实及争议问题重要的关联性,故符合证据的关联性原则。该聊天记录由原告申请公证机关进行了公证,整个收集过程符合法律规定,形式上也符合法律要求,具备较强的真实性与可靠性。本案原告在公证处的保全专业计算机上完成聊天记录保全,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降低聊天记录被修改删除的风险,提高了证据的可信度。同时,电子邮箱QQ聊天记录与其他证据相结合,可确定原被告双方的业务往来关系,以及被告欠款事实。确保真实性和完整性,是能够被采用的。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货款及逾期利息,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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