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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的“护工”的劳动关系

陈静律师     2015-07-01 阅读:484

陈静 律师

执业律所 : 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 13931767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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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事件回放:赵大妈突发脑溢血重度昏迷住进了医院。因赵大妈只有一个独子叫刘能,工作非常忙,他考虑为母亲请一位护工来照顾母亲。刘能找遍附近的护工公司,但是护工们都已经...



事件回放:

赵大妈突发脑溢血重度昏迷住进了医院。因赵大妈只有一个独子叫刘能,工作非常忙,他考虑为母亲请一位护工来照顾母亲。刘能找遍附近的护工公司,但是护工们都已经派出去工作,剩下的不是合适的人选。他很着急,后来有人出主意,去中介所找保姆来伺候母亲,费用低,也有护理经验。刘能很快就找到保姆张玲,张玲平时照看孩子,但是看到张玲朴实能干,他很放心,约定母亲住院期间的护理事宜均由张玲负责,每周休息一天。谈好价钱,就把母亲交给她。

但是因赵大妈始终处于昏迷,对于她应当使用科学方法进行照顾。而张玲仅仅是有过照看孩子的保姆,对于护工的科学知识并不了解。这天,她在为赵大妈铺床时,不小心扭到腰,动弹不得,经过拍片发现骨锥错位,必须住院治疗。对此,她要求赵大妈的儿子刘能承担所有的治疗费用,这应该算工伤。刘能很委屈,我找你来照顾我妈妈,你却因缺乏经验自己受伤,不仅影响我母亲的护理,还要我增加费用支付给你,我只能承担部分医疗费,其他不能承担。

张玲起诉到法院,但是法院没有支持张玲的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

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陈静律师认为,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与个人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在法律层面上,“自然人”无法成为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

如果保姆是受家政服务公司委派从事工作的,工作中受伤属于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是经中介机构介绍或自行与雇主建立雇佣关系的,工作中受伤则不属于工伤,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本案中,张玲提供劳动的对象是“赵大妈”,即自然人主体。所以,赵大妈及其儿子无法成为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双方也就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

本案是雇主和保姆之间的雇佣法律关系。保姆张玲在工作时意外受伤可以要求雇主给予赔偿,即雇主对保姆的人身损害按公平原则给予赔偿。所以,建议张玲可以以雇佣关系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陈静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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