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20日,上海长江软件公司的会计刘猛因操作上的失误,将20万元款项汇至南京软件代理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杨银行账户。粗心的刘猛在发现钱打错了之后向公司汇报,公司于2010年3月21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向该南京软件代理公司发出了退款通知:“本公司因操作失误于2010年3月20日将20万元误打入贵公司账户,现请贵公司将此20万元退还给我公司,谢谢!”随后,上海长江软件公司又另行书写一份退款通知,在落款处加盖了公司印章并以特快专递方式发给了南京软件代理公司。但该南京软件代理公司却一直未将款项退还,上海长江软件公司虽然多次以电话方式向南京软件代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曾经接洽的业务经理索款,但南京软件代理公司始终置之不理,并终止了与上海长江软件公司的所有业务往来。无奈,2012年4月10日,上海长江软件公司诉讼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南京软件代理公司退回该笔款项。
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开展了激烈的辩论。原告上海长江软件公司认为,无法律规定,无任何理由的误打入被告公司账户,被告公司拒不返还构成了不当得利,应当由被告公司退还该笔款项。被告南京软件代理公司认为,这是事出有因,我们也非不当得利。原告上海长江软件公司与南京软件代理公司存在多年业务往来关系,由南京软件代理公司代理上海长江软件公司的软件产品。20万元诉争款项是双方业务往来的款项,并非不当得利。法院经审理认为,自2008年1月至2010年3月21日,原被告之间有软件代理业务往来,但是每笔业务以及款项往来都有双方签字认可的具体明细账目。本案诉争款项20万元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证明,也没有法律上规定和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南京软件代理公司占有上海长江软件公司财物而不予返还的行为已经构成不当得利,依法应予返还。从上海长江软件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反映出涉案款项是被该南京软件代理公司占有。南京软件代理公司占有上海长江软件公司的款项20万元已超过一年,经其索要后至今未返还,违反了法律规定,应赔偿因此给上海长江软件公司造成的损失。法院判决南京软件代理公司返还上海长江软件公司不当得利20万元款项及利息。
律师观点:
陈静律师认为,本案所集中的焦点是区分不当得利法律关系与公司业务往来关系。而我国法律规定的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为:一方受有利益,致他方受到损失,受有利益与受损害之间须有因果联系;无法律上的原因。该构成要件在案件中的体现必须缺一不可。本案中,虽然被告南京软件代理公司提供了与上海长江软件公司的业务往来的证据,表面上看是该诉争20万元款项是业务费用,但是被告南京软件代理公司并未提供该诉争20万元款项的业务来源,比如双方每笔业务以及款项往来中双方签字认可的具体明细账目,也就是法律规定的原因。既然无法律规定的原因而发生了20万元的款项往来,被告南京软件代理公司就应当承担返还不当得利款项及利息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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