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欠款擅自处分
房子卖出去了,可买方未付清全款早已悄悄将房子过了户,房东蒋先生可是心急如焚。买家偷偷过户不说,甚至直接将房产办理了抵押玩起了失踪。蒋先生没办法,只能找到消保委进行投诉。
在中介指导下,买主李女士和房东蒋先生签订一份《宁波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总价90万元,定金5万,首付20万元,余款70万元待办完房产过户手续后一次性付清。中介与双方另外又签订了一份《存量房屋买卖中介合同》,约定款清交房,提前交房的风险与中介无涉,二份合同双方都确认签字。
去年12月中旬,李女士在支付40万房款后,要求余款办理按揭贷款,蒋先生表示同意,中介也承诺,房产证由中介保管,等余款到账后再交付房产证。但意想不到的是,房产证过户后,李女士直接办理了抵押贷款,钱用在了其老公开设的企业的资金周转,等蒋先生得知为时已晚,对方电话也不接,中介无人理睬,无奈之下,蒋先生到鄞州区消保委投诉。
区消保委认为,中介与双方签订的《宁波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和《存量房屋买卖中介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中介与李女士存在违约行为。在区消保委的努力下,李女士同意继续履行合同,但要求分期付款;中介方也承认工作有失误。最后,在区消保委的主持下,签订一份调解协议。日前,蒋先生总算拿到最后一笔尾款。
合同违约需担责
本案中,中介和李女士两方都应承担违约责任。中介违反《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引起的二手房买卖纠纷,未尽到应履行的职责。房地产经纪人员更不得采用欺诈、隐瞒、贿赂等手段,承揽业务,泄露当事人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
李女士在未交清房款的情况下,私自过户并将房产办理抵押,严重侵害了蒋先生的利益,也应承担违约责任。知名房产律师石锦双提示,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由于李女士和中介违约在先,蒋先生可以要求对方依约承担违约责任。李女士应该继续履行合约,完成合约中应尽的义务。同时,如能证明中介存在隐瞒重要事实的情况,可不支付报酬并要求赔偿损失。
北京家事法律服务网由北京著名房产律师石锦双律师创建,主要提供离婚房产分割、拆迁安置、农村宅基地房屋、房屋买卖、公租房、房屋所有权确认、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经济合同纠纷、企业法律顾问等法律服务,欢迎免费咨询,咨询热线:130-5108-55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