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律师专栏

如何理解信用卡欠款“催收不还”?

周鸿律师     2015-03-26 阅读:148

周鸿 律师

执业律所 : 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 13623833908

关注周鸿合同、劳动、交通事故律师,即时了解合同、劳动、交通事故的最新法律信息,一对一预约专家律师详细咨询,用法去帮您。...

导读 近年来,信用卡欠款不及时还款,经银行催收后仍然不还涉嫌违法的案件不断增多。“催收不还”指的是刑法所规定的“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所谓“催收不还”,实...



近年来,信用卡欠款不及时还款,经银行催收后仍然不还涉嫌违法的案件不断增多。“催收不还”指的是刑法所规定的“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所谓“催收不还”,实际上包含了两个主体实施的两个不同的行为,即银行的催收行为和持卡人的不归还行为。那么,对催收不还应当如何理解?

首先是“不归还”的理解:正如上文所说,“恶意透支”中的“不归还”是指的恶意不还。“不归还”既是行为人的客观行为,也是行为人主观恶意的体现。

实践中,持卡人刷卡透支是一个完全正常且合法的行为,即使透支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此后将透支款项归还的,并未给银行造成任何损失,没有必要以犯罪论处。如果仅凭透支时的“恶意”就定罪的话,对于信用卡持卡人要求过高,持卡人承担的法律风险过大,而这当然会抑制信用卡的使用,也不利于银行信用卡业务的发展。

其次是“催收”的理解。“催收”是银行的行为,而银行是“恶意透支”的被害人,将“催收”作为“恶意透支”的要件,似乎意味着构成犯罪取决于被害人的行为,而不是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这恐怕并不合理。

因此有观点认为,刑法中恶意透支可以定义为“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拒不归还的行为”。

同时,司法解释中,可以将“催收不还”作为以“非法占有目的”而“拒不归还”的典型形式之一。这样既不会否定“催收不还”在刑法中的意义,也有利于对透支后逃匿等逃避银行催收情况的处理。

周鸿 律师

执业律所 : 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 13623833908

关注周鸿合同、劳动、交通事故律师,即时了解合同、劳动、交通事故的最新法律信息,一对一预约专家律师详细咨询,用法去帮您。...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