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民法通则》明确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而权利被侵害是诉讼时效期间得以启动的本质条件。权利被侵害应当是已发生的确定的法律事实,如债务人的履行期限届满而没有履行,如受害人身体被侵害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也规定,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二,债权实现存在风险,不是影响诉讼时效期间的因素。债务人死亡后的债务处理,法律有明确规定,继承遗产的继承人应当在其所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债务。这是法律的明确规定,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合同权利义务属于概括性承受。估且不论债务人死亡是否就一定推出债权实现存在风险,即使确实存在风险,仍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权利受到侵害。对于债权确实存在风险的,《合同法》规定了债权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第三,人刚一死亡,家人都处于悲痛之中,债权人基于善良不会即刻追债,切不可以此作为其怠于行使权利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