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期高速上撞车
驾照在手,驾龄不足一年,王林独自一人开车上高速酿成一起交通事故。事发后,保险公司以实习期不能上高速为由拒绝赔偿。难道驾龄低也是拒赔理由?近日,江阴法院依法审结此案。
王林于2013年5月拿到驾照,2014年4月,她独自驾车上了高速,此时距离她取得驾照还未满一年。在高速上,因为变道,王林的轿车与同向正常行驶的重型普通货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交警支队认定王林负事故全部责任。当日,保险公司与王林、汽车维修公司签订交通事故和解协议一份,约定对此事故一次性解决,王林车辆的维修费用约定为一次性包干修理总金额4.8万元,超出部分保险公司概不负责。另外,王林还赔偿了重型普通货车6000元及道路清障费300元。
本以为保险公司都签了协议,理赔肯定没有问题了,可当王林事后找保险公司赔偿时,保险公司却“翻脸不认人”了,因为他们发现王林是在实习期内独自驾车上高速的,而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有条款明确规定:“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或被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据此,保险公司不再赔偿。为此,王林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王林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但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对免责条款尽到提示或告知义务,故保险公司的抗辩意见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判决保险公司应支付王林保险理赔款总计54300元。
未尽提示或告知义务的免责条款无效
生活当中,因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之间的免责条款发生纠纷的案例不在少数。其实,并非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全都会产生法律效力,本案中的免责条款就属于无效。那么,如何来确定免责条款的效力问题呢?
首先,面对一份格式条款的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对投保人就合同内容作出说明。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同时,保险合同中存在免责条款的,保险人应当尽到提示或告知义务,否则不产生效力。《保险法》第十七条也提到,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作为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彼此都应该就合同约定尽到应尽的义务,享受应得的权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只在一方当事人清楚明了的情况下,凭什么来要求另一方遵守未建立在真实意思表示之上的约定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