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风险提示
2004年12月11日前,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不得投资商业企业(独资或合营)从事商业(包括餐饮业、服务业)特许经营活动,即对于外国投资者(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而言,中国大陆的商业特许经营市场是封闭的。
由于对外开放商业经营领域是中国政府加入WTO的承诺。在加入WTO后三年内取消特许经营市场准入和对外资实行国民待遇是WTO规定的基本原则。
为了履行入世承诺、开放特许经营市场的义务,我国2004年通过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已废止)和2007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都取消了外商在中国大陆开展特许经营的限制。
特许经营企业国际特许的方式有很多,概括起来主要有跨境交付和商业存在两种基本形式。跨境交付是指境外特许人直接从境外向中国企业授予特许权;商业存在是指境外特许人通过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向其他中国企业授予特许权。
在跨境交付方面,外商在中国大陆开展特许经营活动无须审批,只须备案;也不再要求外国特许人在中国开展特许经营前必须在中国拥有直营店,只要其有直营店,无论地处何处,满足条件的都可以在中国开展特许经营业务。只是“直营店位于境外的,特许人应当提供直营店营业证明(含中文翻译件),并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和中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
在商业存在方面,自2004年12月11日以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通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需要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增加“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经营范围,即有关商业特许经营市场准入的时间、经营方式等存在限制性规定。由此可见,只要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通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在市场准入过程中并没有特别的限制,只是在程序上需要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增加特许经营范围。
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入特许经营市场准入限制的取消,并不等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从事特许经营业务的领域没有任何限制。为了使外商投资更符合国家的产业发展方向,外商投资企业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仍旧要符合外商投资的基本要求。2007年12月1日开始实施的第四次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明确将批发和零售贸易业的特许经营列为限制类外商投资领域。外商投资人违反了我国相关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话,仍然具有很大的法律风险。
二、防范对策
(一)外商在我国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特许人主体资格:即特许人具有经营资源,具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和对被特许人持续培训、支持和服务的能力以及具有“两店一年”等条件。外商在我国开展特许经营活动前,一定要做好这些基础性的工作,满足这些条件。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因此,外商通过跨境交付方式在我国大陆进行特许经营活动的,要提供其具有两店一年的证明文件。这些证明文件需要进行公证和我国使领馆认证。
(三)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香港、澳门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一般要经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或澳门机构的证明。司法部对两地区都实行建立了委托公证人制度,对来往公证文书的格式都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中国香港特区发往中国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应由中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出具,并由司法部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进行确认、传递。在实践中公司将要公证认证的材料准备齐全后,香港律师会为你出具《证明书》并在你拟证明文件上签名盖章,签章上会注明“兹证明此文件即前面证明书内所提及的附件,此复印本与该文件原件/确认本相符,其原本/确认本经本人证明属实”。律师公证后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会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委托香港律师办理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转运转运章”。
澳门的律师公证于香港的律师公证是完全一致的,不同的是依据《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第十八条的规定,中国内地与中国澳门特区间的民事和商业文书,可径在两地使用,无需办理确认手续。如果文件为外文的,要附有中文译文。外商要要充分做好这方面的工作。
(四)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通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即通过商业存在方式开展特许经营活动的,要注意以下两点:
1、外商企业一定要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增加“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经营范围。
2、外商在我国大陆开展特许经营活动,除了遵守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外,还要遵守我国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特别是《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我国2013年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包括下列内容:(1)直销、邮购、网上销售;(2)粮食收购,粮食、棉花、植物油、食糖、烟草、原油、农药、农膜、化肥的批发、零售、配送(设立超过30家分店、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商品的连锁店由中方控股);(3)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经营;(4)音像制品(除电影外)的分销(限于合作);(5)船舶代理(中方控股)、外轮理货(限于合资、合作);(6)成品油批发及加油站(同一外国投资者设立超过30家分店、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成品油的连锁加油站,由中方控股)建设、经营。上述超过30家分店,由中方控股,音像制品限于合作的规定都是对外商投资特许经营领域的限制。外商投资人从事这些行业的特许经营活动,一定要遵守上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