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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人被撤销备案和违反报告制度的法律风险性

崔师振律师     2015-03-31 阅读:244

崔师振 律师

执业律所 : 北京市维泰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 15201573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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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风险提示特许人在我国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后,并不是一劳永逸的,备案还可以被撤销。根据《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已完成备案的特许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风险提示

特许人在我国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后,并不是一劳永逸的,备案还可以被撤销。根据《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已完成备案的特许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备案机关可以撤销备案,并在商务部网站予以公告:(1)因特许人违法经营,被主管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2)备案机关收到司法机关因为特许人违法经营而做出的关于撤销备案的司法建议书;(3)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经查证属实的;(4)特许人自行注销的。

特许人不再具备备案条件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依据《条例》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撤销该特许人备案。商务主管部门接到后应当依法及时查处,经查实,特许人确已丧失经营资源使用权,但未依据《条例》及《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备案信息变更或申请撤销特许经营备案的,备案机关有权依据《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以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经查证属实为由,撤销该特许人备案,并在备案机关网站予以公告。

特许经营行为是一种商业行为,该行为的变动直接关系到品牌的建设与稳定,也直接影响到商务主管部门对该领域的情况掌握。为了保护被特许人根本利益,促进和引导特许人的品牌建设,《条例》规定了特许人的年报义务。《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特许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根据《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特许人应该在每年3月31日前将其上一年度订立、撤销、终止、续签的特许经营合同情况向备案机关报告,通过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提交。根据《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特许人违反上述报告制度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二、防范对策

除了特许人不愿继续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外,一定要防范备案被撤销的法律风险并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一)特许人一定要从事合法的特许经营活动,不要因违法被工商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致使司法机关向备案机关做出关于撤销备案的司法建议书。

(二)特许人在备案时,一定要向备案机关提供真实的信息,不要弄虚作假,欺骗备案机关。

(三)特许人应当保护好自己的经营资源。鉴于经营资源在特许经营中的重要性,广大特许企业一定要注意经营资源的研究、开发、保护和价值的提升,保持经营资源的完整性、有效性。避免因经营资源的丧失被撤销备案。

(四)特许人要根据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每年3月31日前及时将其上一年度订立、撤销、终止、续签的特许经营合同情况向备案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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