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法律加上互联网等于什么,将会发生什么?这是蒋勇律师在“无讼”发布会现场演讲时的发问,确实让人深思。在昨天发的文章中,我写的是《互联网,激活宪法,颠覆帝国》。这确实有点“标题党”的意思,其实想说明的无非是移动互联网蕴含着强大的力量,不仅能改变人们沟通、购物等生活方式,甚至能改变民主形式及政治格局,因为只要一个手机,单加或在微信内嵌入一个民主投票APP,人们就可直接表达自由意志,并切实行使宪法赋予的诸多权利。当然这一步还很遥远,除去技术问题,还有诸多现实的问题及阻碍,不是那么简单就能解决,但总比流血、暴力、革命好很多吧!
遥远的不说,说现实的。对律师业而言,对法律人而言,法律互联网已真实的走入我们的生活,正不断改变法律服务市场格局,甚至只要三步,就可以颠覆整个法律帝国,至于具体时间可能说不好,但至少可以参考淘宝网崛起并成为霸主的时间。或许有人欢呼、有人悲叹、有人不已为然!可问题是,法律互联网的明天,是由法律人来主导,还是由资本力量来掌控,两者将会有怎样的区别?产生怎样的危害?或许有人说这是危言耸听、杞人忧天,那你知道,为何十八大四中全会,党中央提出要将律师三分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这一步棋意味着怎样的法律部署和战略性应对。本期《法律江湖》欧阳与大家共同分享,尤其是本文结语部分,法律人,千万别错过!
前言:传统法律互联网的缺陷及问题所在
第一步:连接客户与律师,建立强大法律中介平台
第二步:连接所有法律人,将资源重新整合和分配
第三步:打造全新法律产品,服务模式及标准
结语:危险的颠覆及习大大的法律部署应对
前言:传统法律互联网的缺陷及问题所在
当下的法律互联网,很火!一大波的网站、产品如雨后春笋般,纷纷涌现。找法网、法海网、易法通、法斗士、律云、绿狗、无讼……推动及投身其中者,主要有资本力量主导型,和律所力量主导型。但至少有一点可以确定的,法律服务市场已不再是由律所和律师完全掌控,资本力量已突破现有法律障碍,要从中分一杯羹,甚至野心更大的,意图改变整个法律服务格局。
传统的法律互联网,多以律所为主导,以律所为依托,通过互联网这个平台进行宣传,以吸引流量,获取客户和案源。即采用前台引流,后台操作模式实现盈利。其中也有个别的是直接通过线上提供产品,例如提供简单的法律咨询,合同模板、法律文书等形式盈利。但其最大的缺陷在于,一个律所的力量和人力资源终究有限,不可能长期储备大量人力资源,当短期内线上业务量突然爆发时,其便无法即时有效解决所有问题,于是只能进行分流,与更多律所及律师合作,以解决这一矛盾。
但问题又来了,除去律所之间彼此的竞争性导致的合作有限性之外,外部律师相对而言,缺乏有效的管理和控制手段,难以保证办案质量及客户满意度,很可能损害品牌,影响网站的长期发展。另外,还有一个信任问题,对客户而言,你这网站终究是你这律所主导和操控的,为了盈利需要,必然会推荐对律所更有利的律师、服务方式及收费方式,而并非是对客户最有利,故即使会再多的选择也仍有限。
第一步:连接客户与律师,建立强大法律中介平台
各类资本力量及互联网大佬正基于此,联起手来长驱直入,因为其可以更中立的身份出现并介入,将客户与律师连接起来,从而突破律师主宰法律服务市场的旧格局。理论上讲,其可更高效方便的联合所有律所和律师,形成一个巨大的资源平台,供客户自由选择,从而突破律所主导型的局限性。并且其相对更中立的身份,更容易站在客户的角度,为客户的选择提供指导性意见,并提供出督导式,以及客户体验优先式的法律服务模式,从而更多获得客户的信任度。甚至可利用平台优势,吸引诸多律师或其他法律人提供简易法律咨询、合同模板、法律文书等服务,并吸引客户免费体验参与,从而形成平台凝聚力。
换言之,律师为客户提供服务,为客户争取合法权益,两者是一体的,但在前提的收案环节,涉及律师费时,此处两者利益是冲突的,并且律师更精通法律,如何收费、收多少费用、提供何种服务,如何保障办案质量等方面,当事人相对处于弱势,很难掌握和评判,而法律市场的中介服务正好可以在此方面大展拳脚,不仅能更高效方便连接客户与律师,并能利用所长,提供更多增值服务,弥补客户的弱势,在律师与客户之间形成一种相对的平衡,例如协助指导客户选择律师、与律师谈判签协议,监督控制办案质量,评估办案效果,协商解决二者间的纠纷。
第二步:连接所有法律人,将资源重新整合和分配
如果法律互联网只是止步于此,完成法律中介功能,解决律师找不到案源,客户找不到律师这个矛盾。那你把它想简单了,它必将继续裂变。一旦解决了入口及流量问题,平台够大够强时。第二步,它将连接所有法律人,进行法律市场资源的重新整合和分配。因为互联网最终的本质是数据,所谓的大数据时代,它可以将律师或其他法律人全部数据化,设立一系列指标,例如律师的执业年限、地域、专长、重要案例、收费标准、客户评价等等数据,全部列入名单库中,像淘宝网中的商品一样,方便供客户选择。甚至可以将案件主审法官曾经手的全部裁判文书,或某法院特定类型案件的全部裁决文书,都形成服务产品,免费或收费提供给律师及客户。
但这也只是基础,重新组合分配资源的意义在于,实现跨所合作,甚至连接所有法律人,组合形成新势力。举例说吧,当事人遇到一个刑事案件,只有十万元预算,正常可能找不到像田文昌这样的大牌律师来代理案件,或者说田律师实在太忙也接不过来那么多案子。那好吧,在系统中查询比较后,选择先用七万元委托一个经验还行,也有责任心的律师,另外网上一查,田律师正好在什么时间段内有几个小时可以提供专家咨询,于是再花三万元购买田律师的专家服务,让委托的律师直接与田律师对接,由其对案件进行总体把关,提供指导意见,正好两全其美。例如某个案件在外地或者委托的大律师太忙时,可以另外在网上用很优惠的价格选择一个外地律师或助理律师,只完成立案及材料交接等工作,大律师则专心完成出庭工作。例如退休的法官、闲暇的法学教授或学生,因法律或身份限制,不能完成律师出庭工作,但也可以通过系统单独购买其空闲时间段的相应法律服务。
第三步:打造全新法律产品,服务模式及标准
如果法律互联网只是止步于此,完成法律资源的重新组合,解决市场的最优化配置功能,那你也把它想简单了,它的野心不仅在于改变,甚至是要颠覆整个法律帝国。第三步,其将提供量身订制的法律产品,并打造全新的服务模式和服务标准。一旦有了足够的数据支撑,互联网系统可以根据公司的类型、产品、历年诉讼案例、盈利额等数据,再结合市场及政策变化等因素,准确判断其法律风险点及所急需的法律服务,并预先提供出性价比最优的律师团队及法律服务方案。例如适时引导公司完成人员解聘、股权转让、融资、上市等等。
互联网系统不仅可以打造非诉案件流程标准化及质量控制体系,甚至可以将原本个性化很强,服务标准难以统一和评估的诉讼案件,也同样进行相应改造。例如像天同律所一样,将民事诉讼案件细分成33个具体流程,并进一步提供相应流程的质量控制标准。对客户而言,除了必选流程之外,还可以自由选择其他可选的增值流程及服务项目。例如开庭之前的模拟法庭,每次开庭后的法律分析报告,24小时的值班律师,1-2小时的快速邮件回复等等。对律师而言,则不能再根据个人习惯,或办案风格任意完成案件,而是需要严格按客户选择及系统设置好的标准去完成工作。例如一旦到了某个时间节点,未能完成某个重要流程,系统自动报警,甚至直接扣款,甚至会提示客户可直接解除合同。
总之,如果未来资本力量掌控了法律互联网,最根本的改变在于一切以市场为主场,以客户为中心。客户需要法律服务时,就像购物去淘宝一样,直接打开“法律地图”软件,便可从中方便快捷的挑选有经验的、有空的、且价格合适的律师,并可自由组合律师团队,灵活设置服务流程,控制法律服务价格,并像查询快递单一样,按流程质量标准一步步监督律师工作,按直接网上进行支付,甚至系统可自动扣留部分律师费作为保障金。
换言之,市场竞争进一步激烈化、价格进一步透明化,服务标准进一步明确化。而律师将逐步丧失法律服务市场的主导权和控制权,因为从市场、到价格、到服务标准都不在你手中。你必须按系统要求将自己标签化,甚至要去系统中购买流量和关键词;你必须要按系统要求进行定价公开,甚至双11参与打折优惠活动;你必须按系统要求将提供相应服务产品,并将服务标准化,甚至所有服务流程都必须让客户像查询快递一样,尽在掌握。
结语:危险的颠覆及习大大的法律部署应对
这一切,对律师而言,或许美好,或许残酷,或许只是一种全新的挑战,但对整个法律帝国而言,这绝不仅是一次脱胎换骨的改变那么简单,甚至还可能是最危险的颠覆。因为一旦资本市场掌控了法律互联网,一旦律师已习惯甚至依赖于互联风的生存,则整个律师界都可能要屈服于资本力量,成为其无形控制下的法律兵团或雇佣军,从而降低甚至丧失自我独立性。因为它很容易就转变成为律师的幕后老板,从而架空律所,使律所逐渐丧失对律师的实际影响控制力。如果律师对系统不满,系统可以无形消灭你,通过技术手段让你在互联网上“隐形存在”或是“负面存在”。系统可以不断影响和改变市场资源的分配,通过价格杠杆等手段,让律师更趋向于并更多流向于某一特定的资本市场,甚至也可让辩护律师枯萎或让死嗑律师勃发。届时,宪政与正义谁来守护,民权与自由谁来呐喊,国家的利益谁来代言?
或许这只危言耸听,但北大强世功教授曾讲过这样一个例子,即港英政府撤离之前如何进行法律部署,摧毁华人的律师业。在港英时期,香港律师业务英国垄断,不对外开放。港英政府采取律师定价收费,这样高端法律业务由英国律师垄断,香港本土的律师在定价收费制度的保护下,也保持稳定的发展。然而,面对香港回归,彭定康时期对律师业做了两项改革。一方面开放对外律师业,把美国律师事务所引进来,因为英国意识到自己退出香港之后,只有借助美国的力量才能抑制香港本土的律师事务所发展;另一方面,基于消费者保护的理由废除了定价收费制度,变成了自由收费,其结果是英国律师继续垄断高端业务,华人本土律师则面临着价格竞争,陷入价格战最终导致整个华人律师业的衰落。
之所以说这个例子,在于提示这一切并非只是杞人忧天,资本力量控制下的法律互联网,绝对是一次全新的法律部署和变革,如发展不当,方向失控,不仅可能使法律服务市场同样陷入价格战的灾难,影响律师业的整体健康发展,甚至可能对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乃至政治安全都将构成新的威胁和挑战。因此所有的法律人必须提高一个层面来看待法律互联网变革,并需要团结起来坚守及争夺法律服务市场的主导权,绝不能轻易拱手相让。
之前一直没想明白,十八届四中全会为何提出:“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为何要将律师分成三种,只是为增强就业率吗?应该不是那么简单。是让政府、公司都提高法律意识,共同参与依法治国大业吗?之前的法务部或法律顾问制度也能解决这个问题,或者促使他们多聘请一些律师提供法律服务,不也一样吗?为何一定要将律师分化为三类,现在想想,这的确是一次战略性布局调整,以形成律师业三足鼎立的形势,让法律精英分散性存在,彼此相抗相衡,避免其完全被资本市场所左右,被资本力量所掌控。
法律服务市场,绝不是菜市场那么简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