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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不愿支付离婚补偿 女子3次将其告上法庭

邱丽梅律师     2015-03-27 阅读:214

邱丽梅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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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前夫不愿支付离婚补偿34岁的刘女士和赵先生曾是夫妻。2011年5月,两人达成协议离婚,双方约定,赵先生支付经济帮助金和精神赔偿共计100万元给刘女士,支付方式为每年10月底...



前夫不愿支付离婚补偿

34岁的刘女士和赵先生曾是夫妻。2011年5月,两人达成协议离婚,双方约定,赵先生支付经济帮助金和精神赔偿共计100万元给刘女士,支付方式为每年10月底支付13万元,并约定有20%的违约金。

今年10月底后,赵先生未按约定支付该期13万元补偿款,刘女士一纸诉状递到杭州西湖区法院,请求判令赵先生支付其13万元及违约金2.6万元。其实,这是一年半左右时间里,刘女士第三次将赵先生告到西湖区法院。2013年7月,刘女士向西湖区法院起诉称,她与赵先生签订离婚协议后,赵先生未按约定支付补偿款,经过多次催讨,赵先生仅在2013年支付了6万元,因此请求法院判决赵先生支付其余相应款项。

庭审中,赵先生说,离婚后,刘女士不间断打电话、发短信给他,还通过快递礼物给他,扰乱了他的正常生活和工作,而且《离婚协议书》第6条约定:“……女方不能与男方联系(包括电话、手机、短信等),不能影响男方的生活,否则余款不予支持……”他因此才不愿意支付刘女士钱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先生所说的《离婚协议书》第6条适用前提是“男方从不拖欠赔偿金有信用”,但是赵先生有违约在先,未按期支付补偿款,因此需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法院判决赵先生支付刘女士2011年、2012年的补偿款及赔偿利息损失共计17万余元。

女子3次将其告上法庭

俗话说“一日夫妻百日恩”,离婚时关于财产分割等问题最好还是和平协商为好。赵先生和刘女士却并没有把这些事情处理妥当,最终闹得三上法庭状告前夫。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本案中,夫妻双方已经达成离婚协议。赵先生违约在先,并未及时向刘女士支付相关费用,按照合同的约定,赵先生不仅要支付相关补偿款,还需要支付额外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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