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投保1小时后出事故
车辆投保一个小时后,竟然发生了交通事故。车主庆幸刚好购买了交强险,然而索赔遭遇到拒绝。保险公司声称事发之时合同并未生效,拒赔赔偿。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去年8月30日11时30分,杨明为其车辆投保交强险一份,保险公司出具保险单及收费发票一份,保险期限自2013年8月31日零时起至2014年8月30日24时止。当日12时35分许,杨明驾车与刘强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两车不同程度损害,刘强受伤。交警部门认定杨明负事故主要责任。刘强伤后住院治疗70天,支出住院医疗费7万余元,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后刘强将杨明及其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
法庭上,保单显示收费确认时间为2013年8月30日11时38分、生成时间为11时41分、打印时间11时43分。杨明及刘强认为,保单生成之时便表示合同生效,因此,保险公司应按照正常的赔付标准对其进行赔偿。保险公司认为,合同上约定:“2013年8月31日零时起至2014年8月30日24时止”,而本次事故发生的时间是2013年8月30日12时35分,杨明对此签字认可,因此刘强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日照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刘强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共计8万余元,杨明赔偿刘强4万余元。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4年9月2日,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终审判决,驳回了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保单是否生效引争议
开发区法院法官介绍,虽然保险期限从投保后的次日起算是保险公司的习惯操作方式,但该惯例无法律依据,将会置投保人在投保后至保险单正式生效前的期限内得不到“交强险”保障的不利境地,不能达到“交强险”有效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利益和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的功能和作用。
同时,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案中,保险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就合同期限的条款进行过协商,有无作过必要解释说明。因此,该格式条款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