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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娜律师:抚恤金是否是遗产?如何分割?

赵娜律师     2015-03-27 阅读:217

赵娜 律师

执业律所 :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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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简介】张某与王某系再婚夫妻关系,二人婚后未生育子女。张某与张甲、张乙系父子女关系。张某于2013年2月24日去世。张某去世后所留遗产财产已分割完毕。外交部...



   【案情简介】

张某与王某系再婚夫妻关系,二人婚后未生育子女。张某与张甲、张乙系父子女关系。张某于2013年2月24日去世。张某去世后所留遗产财产已分割完毕。外交部离退休干部局一处2013年3月26日出具抚恤金证明一份:兹证明我部离休干部张某去世前月基本离休费2517元,根据民政部民发【2011】192号文件规定,抚恤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2012年为24565元)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离退休费,共计149810元。外交部离退休干部局一处2014年3月4日出具证明一份:兹证明我部副司级离休干部张某通知(2013年2月24日去世)的抚恤金数额为人民币149810元。

张某去世后,王某、张甲、张乙无法对抚恤金分割协商一致,张甲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张某的抚恤金的三分之一份额,即49936元。原告诉称:我是王某的继子,我的父亲张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2013年2月24日父亲去世。原告自父母1962年回国后一直与父母同住,并在涉案房屋结婚生子。1989年原告出国时,除随身衣物及少量日用品外,原告所有私人物品均留在涉案房屋。2013年4月9日和2013年7月16日,原告在清点私人物品时与被告王某发生分歧,后王某将房屋门锁换掉。2013年9月和2014年1月,王某两次拒绝原告返家取自己的私人物品,还私自挪动了原告的私人财产。现在原告与王某已将上述财产分割完毕。但是对抚恤金分割存有争议,现诉至贵院,望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王某辩称:原告所述亲属关系及张某的死亡时间属实。原告起诉内容中的物品分割已履行完毕。不同意原告对于张某抚恤金的分割意见,我认为抚恤金中5万元归张乙,余下应归我所有。

被告张乙辩称:原告所述亲属关系及张某的死亡时间属实。我认为抚恤金中12万元归我所有,因为老人在临终前,我尽了主要的义务,并且对于房产的分割我没有获得份额。

房与法苑房地产律师网、房与法苑婚姻家庭律师网创始人之一赵娜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参与诉讼,成功使原告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的支持。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原被告就本案涉及的家庭财产分割已经履行完毕,本院不持异议。张某去世后其原所在单位确定的抚恤金应为王某、张甲、张乙共有,原被告对抚恤金不能达成分割意见,本院对该款平均分割。判决如下:张某去世后确定的抚恤金人民币149810元,其中49940元归王某所有,张甲、张乙每人各得49935元。

【律师评析】

《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遗产有时间上的特定性,以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作为划定财产物质范围的时间点。之前产生的财产为遗产,之后产生的财产就不能称为遗产。死亡抚恤金本质上是对死者近亲属在精神上予以抚慰的补偿金,以死者的死亡作为发生原因的,或者说是以划定遗产范围的时间点之后产生的财产,是死者生前无意思表示无法预期和控制的财产,因此不应属于遗产的范围。

下列财产不属于遗产:

1、被继承人的人身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

2、对国家所有资源或集体所有资源的使用权。

3、有关单位因被继承人死亡而发给其家属的抚恤金、生活补助费等。

4、被继承人生前承租或借用他人的财产。

5、制定了受益人的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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