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规定单位每月扣除劳动者工资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因此,由于劳动者本人原因给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赔偿经济损失,该损失可以用劳动者的工资支付,单位可以直接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金额不得超过劳动者工资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金额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周律师提示】
若劳动者对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用人单位将有权直接扣发其工资。但要注意20%的上限标准和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要求。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50、91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3条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18条第1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