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至2012年10月期间,陶X伙同邹XX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52号楼南平房出租屋内,采用回收废旧硒鼓,重新灌粉贴标的方法加工制作惠普、三星、兄弟、松下、佳能等品牌的硒鼓并予以销售。2012年5月,戴某受雇于陶X和邹XX,主要负责送货。2012年10月18日,陶岭、邹红光、戴某三人在出租屋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起获惠普、三星、佳能、兄弟、松下等品牌硒鼓358个,其中包括已包装硒鼓和已灌装未包装硒鼓。经鉴定,其中341个硒鼓系假冒,价值人民币19万余元。
法院一审认为,陶X、邹XX、戴某三人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陶岭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罚金10万元;判处邹红光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罚金5万元;对戴某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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