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往往按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书判决赔偿数额。对事故负主要责任的,要承担损失的大部分,相反,赔偿额较小。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前,事故一方如不服责任认定,可先向上一级交警申请重新认定。按《行政诉讼法》规定,如对新认定不服,还可提起行政诉讼,要法院判令交警重新认定事故责任。但最高法院和公安部曾发布《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把责任认定书排除在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范围之外。因此,在实践中,对事故责任认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官司,很难被法院受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第五十二条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可以看出,《道路交通安全法》 取消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把事故责任同赔偿责任分开。如当事人不服责任认定,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经查实可不采纳事故认定书的意见,由法院重新划分责任。
责任认定如重新划分,除影响赔偿额外,还直接影响肇事司机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如不服法院一审判决,可上诉要求上级法院重新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