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逼前妻腾房,房产证斗不过离婚协议

张静律师     2015-03-27 阅读:322

张静 律师

执业律所 :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 1391188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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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导语:离婚协议达成了双方共同居住使用房屋,前夫后起诉要求前妻腾退房屋,法院最终判令,因男方不能证明前妻另有居所,故其要求前妻腾房没有依据。虽然,男方取得了涉诉房...



导语:离婚协议达成了双方共同居住使用房屋,前夫后起诉要求前妻腾退房屋,法院最终判令,因男方不能证明前妻另有居所,故其要求前妻腾房没有依据。虽然,男方取得了涉诉房屋的产权,但不能推翻人民法院调解书确定的女方在不具备腾房条件下,对于涉诉房屋中的部分面积有权居住的事实。

 

案情:王某和尚某于1997年春天领取结婚证,两年后,王某以婚后无房居住为由向其单位承租了崇文区的一处两居室房屋(以下简称讼争房屋),小两口入住,没过几年,两人因性格冲突,感情日渐淡薄,2002年,经崇文区人民法院调解,双方离婚,同时达成了共同居住使用讼争房屋的离婚协议。离婚后,王某搬出了讼争房屋,尚某因无其他住处,一直居住于该房。一年后,王某与杨某结婚,并购买了一处商品房。随着北京市房市价格的飞速增长,老百姓因为离婚、继承、分家析产、拆迁、租赁等等事由,引发了诸多房产纠纷,王某也动起了心思。

2007年,王某单位房产改革,王某交付了讼争房屋的购房款,遂与杨某两人向崇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要求尚某腾退讼争房屋。经崇文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讼争房屋由尚某居住使用,被告尚某对上述房屋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利,王某在未与被告对上述房屋腾退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要求被告腾退讼争房屋,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虽然,本次起诉被判决驳回,但是,王某并不甘心。

2007年10月1日,《物权法》正式实施,王某经多方咨询,认为,所有权应该得到保护。而这时候,讼争房屋所在区段将要拆迁的消息更是刺激了王某想逼走前妻,独占讼争房屋的欲望。

2008年8月5日,王某取得了讼争房产的房产证,12月,王某和杨某再次以腾房为由起诉尚某。崇文法院在第一次开庭,即当庭宣判,做出了与前一个判决相反的判决,判令尚某腾房。此次判决依据的是《物权法》第39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尚某不服上诉,本律师据经引证,推翻了王某提出的尚某具备腾房条件的证据和理由。

 

判决结果: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庭法官经审理查明,认为,“王某和尚某经法院调解离婚时,已经明确尚某对涉诉房屋的部分(北房东数第一间和门厅等)有权居住,尚某一直在此居住,现王某和杨某不能证明尚某另有居所,故其要求尚某腾房没有依据。虽然,王某取得了涉诉房屋的产权,但不能推翻人民法院调解书确定的尚某在不具备腾房条件下,对于涉诉房屋中的部分面积有权居住的事实。综上所述,原审判决不当,应予撤销。”

而在二审判决生效之后不到两个月的时间,讼争房屋所在区段的拆迁安置工作正式展开,尚某也依法得到了相应的安置,自此过上了清净独立的生活。

 

律师解析:产权人起诉腾房,务必要证明被告具备腾房条件,但是在婚姻案件中此类房产分配情况,法官需要考量的方面更多。这个案子留给我印象最为深刻的是,男方举证已经为女方租赁了一间房屋,当律师顶着酷暑天,找到出租地址时,出租人完全否认曾出租了该间房屋给任何人,而且愿意出庭作证,案情立马大扭转。这个男人为了逼前妻腾房,学习了民诉法,使出了阴招,但又吝啬支付半年的房租,居然制造了假的租房合同,失去了法官的信任,让女方收获了意外的胜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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