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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登记以前女方提出分手彩礼如何返还

姚燕军律师     2015-03-30 阅读:257

姚燕军 律师

执业律所 : 浙江梦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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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徐男与许女通过同学介绍认识并恋爱,登记结婚以前双方因买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而产生矛盾,许女提出了分手,在这期间女方共收受男方各种名目的彩礼13万多元。彩礼的定义...



案情徐男与许女通过同学介绍认识并恋爱,登记结婚以前双方因买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而产生矛盾,许女提出了分手,在这期间女方共收受男方各种名目的彩礼13万多元。

彩礼的定义

彩礼,在一些地区又称聘礼,是指男女双方恋爱关系基本确定以后,按照当地的习俗,男方在婚前给予女方一定数量的现金或财物,表示其欲与对方缔结婚姻的诚意。

彩礼的分割与返还

关于彩礼与嫁妆返还与否的法律规定,目前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该解释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案件处理

该案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第一项的规定,但是返还彩礼案件在实践中取证比较困难,本律师了解到男方家庭在送彩礼到女方家时有媒人经手,那天一同前往的还有一位亲属,于是对他们分别作了一份笔录,以证明送彩礼的事实及数额并且最为关键的是本律师了解到女方父亲收到钱以后当天把钱存在了镇上的一家信用社,于是我们申请法院调查取证。该案件经法院主持调解,最终由女方返还了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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