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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非亲生,能要精神损失赔偿吗?

曹成律师     2015-03-30 阅读:152

曹成 律师

执业律所 : 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 13911483848

专业代理离婚诉讼十年,事实证明律师走专业化发展的思路是完全正确的。因为专业,所以熟练;因为专业,所以自信。

导读 不是自己的亲生儿,却尽了近10年的父亲义务。近日,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案件,判决不忠妻子赔偿丈夫精神损失费、抚养费6万余元。原、被告1999年经人介...



不是自己的亲生儿,却尽了近10年的父亲义务。近日,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案件,判决不忠妻子赔偿丈夫精神损失费、抚养费6万余元。

原、被告1999年经人介绍相识,于次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2004年3月生一男孩。婚后,双方因为家庭琐事经常吵闹。2011年8月,被告男方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就其与儿子是否存在亲生血缘关系进行鉴定,鉴定结论是双方之间无亲生血缘关系。2011年7月份起,原、被告分居至今,女方提出离婚。

法院认为:由于原、被告不能正确处理好家庭琐事,自2011年7月分居至今,原告提出离婚,被告表示同意,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许双方离婚。原告在婚姻关系期间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与婚外异性生育孩子,给被告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应当赔偿被告的精神损失费用。因孩子不是被告亲生之子,被告对孩子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被告要求原告返还抚养费用要求应予支持。抚养费用可参照本地区收入水平标准计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原、被告离婚,原告赔偿被告精神损失费、抚养费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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