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律师专栏

特许人没有“两店一年”的法律风险

崔师振律师     2015-03-30 阅读:2952

崔师振 律师

执业律所 : 北京市维泰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 15201573398

关注崔师振律师,北京专业加盟连锁律师,擅长连锁企业投融资、招商加盟方案设计、连锁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加盟纠纷的解决以及特许经营法律培训。...

导读 一、风险提示《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即我们常说的“两店一年”,这是条例规定的特许人从事特许经...



一、风险提示

《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即我们常说的“两店一年”,这是条例规定的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具备的准入条件之一。

纵观各国立法,确有类似“两店一年”规定的国家并不多,但从我国特许经营尚处于初始发展阶段的现状出发,该规定不仅仅是证明企业成熟经营模式的一种方式,同时也有效减少了不法分子利用特许经营模式进行合同欺诈的情况。

“两店一年”是特许人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资质之一。特许人不具备“两店一年”的资质,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行政法律责任和民事法律责任两个方面。行政法律责任表现为《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特许人不具备两店一年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民事法律责任方面,目前司法实务界基本上统一了观点,即认为“两店一年”的规定属于管理性规范,特许人不具备这个条件,不会直接导致所签特许经营合同无效。例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八条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两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均超过1年。特许经营合同不因特许人不具备前述条件而无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特许经营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在回答“三、特许人不具备“两店一年”,或者没有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备案的,其所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效力如何认定?”时也认为特许人不具备“两店一年”及备案条件的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不具备“两店一年”的条件,虽然不会直接导致合同无效,但两店一年的条件对特许经营活动具有重大的影响。《条例》规定是否拥有“两店一年”属于特许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如果特许人在未达到“两店一年”资质且未予披露的情况下仍与被特许人签订合同的,应属隐瞒有关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形,被特许人可依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要求解除特许经营合同或者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要求撤销合同。

 

二、防范对策

(一)特许人要正确理解“两店一年”的含义

1、《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这里的“两店”是指特许人所拥有的两个直营店。“拥有”不仅仅包括全资拥有,也包括控股拥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八条规定第二款也对特许人拥有的直营店作了解释:特许人拥有的直营店是指特许人利用其经营资源直接从事特许经营业务的直营机构,它不仅包括全资拥有,还包括控股拥有。

2、特许人拥有两个直营店还包括关联公司拥有直营店的情形。《条例》实施后的一段时期内,特许人不具备两店一年和没有备案一度成为被特许人向商务行政机关投诉的主要问题,引起了行业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商务部本着促进特许经营模式的发展,维护市场的交易稳定,依据中国商业经营中的具体情况,对《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了细化,比如关联公司的直营店可以视为直营店;个体户经营时间可以视为特许人直营店经营时间;夫妻分别经营的可以视为具有关联性等等,从某种意义上说对于这种管理性规定更为具体、更为明确。我国《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关联公司下了定义,第3条指出:“本办法所称关联公司,是指特许人的母公司、特许人直接或间接拥有全部或多数股权的子公司、与特许人直接或间接地由同一所有人拥有全部或多数股权的公司。”直营店的存在形式表现为特许人或特许人关联公司的分公司或控股子公司。

3、对于特许人“拥有的直营店”不应仅从资本控制的角度进行认定,因为每个行业均有其特殊性。像酒店管理行业开展特许经营活动,是以特许经营权的转让为核心的一种经营方式,利用管理集团自己的专有技术与品牌与酒店业主的资本相结合的一种商业发展模式。让酒店管理公司对酒店进行资本控制是不现实的。

4、所谓“一年”是指特许人从事某一产品或服务的经营超过一年以上,而不是企业成立一年以上;且产品或服务是从事商业特许经营的产品或服务,不是企业经营非商业特许经营所涉产品或服务一年以上。

5、需要注意的是,特许人的直营店不能认定为分特许人的直营店。特许人与分特许人是特许与被特许的关系,并不具有包含、投资等关系。分特许人在取得特许人的授权后应当具有两店一年”后才能发展二级被特许商。

6、外国公司在中国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两个直营店不一定是中国国内,国外的也可以,只要符合一年的条件。因为每个国家特许经营的准入政策和管理机关不同,在审查“两店一年”证明时,要根据每个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区别对待,并且一律需要公证认证。

当然,如果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开展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首先在中国国内设立两家直营店并且经营一年以上才能成为特许人。

7、要注意“两店一年”的例外情况。《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了对于“两店一年”的要求的例外情况,《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不适用“两店一年”的规定。此项规定的主要原因是为了保证已经发生的经济行为的稳定性,使已经开展了特许经营业务的特许人可以不必因为不满足“两店一年”的条件而不能继续运营已经开始的特许经营业务。

(二)《条例》把“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具备的准入条件之一。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特许人一定要在正确理解“什么是直营店,什么是经营时间超过一年以及不同情形下两店一年的具体要求及例外情况”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设立自己的直营店,并在经营时间超过一年之后再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崔师振 律师

执业律所 : 北京市维泰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 15201573398

关注崔师振律师,北京专业加盟连锁律师,擅长连锁企业投融资、招商加盟方案设计、连锁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加盟纠纷的解决以及特许经营法律培训。...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