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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上盖的新房到底有没有儿媳的份额?

徐卫东律师     2015-03-31 阅读:368

徐卫东 律师

执业律所 : 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 139100518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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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基本案情】王先生与妻子李女士及儿子一家三口一直居住在北京市朝阳区某村。2006年底,王先生之子小王与王小姐结婚。为了解决儿子、儿媳的居住问题,王先生与李女士决定将...



【基本案情】

王先生与妻子李女士及儿子一家三口一直居住在北京市朝阳区某村。2006年底,王先生之子小王与王小姐结婚。为了解决儿子、儿媳的居住问题,王先生与李女士决定将现有宅基地上的住房重新翻建。2008年,新房翻建完成,一家四口共同居住在新建房屋内。

2012年初,儿媳以感情不和为由向儿子小王提出离婚,并将王先生、李女士以及小王作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确认上述房屋的共有份额。

【原告观点】

原告王小姐认为:其与小王2006年登记结婚,婚后共同居住在北京市朝阳区某村宅基地的新建房屋内,在翻建这套房屋过程中王小姐的父亲曾经给了婆家8.5万元用于房屋翻建。因此,王小姐作为这套新房的实际出资人,当然享有这套房产的份额。庭审过程中王小姐出示了三份证人证言,以证明其出资的事实。

【被告观点】

王先生、李女士认为虽然这套房屋是为了给儿子小王结婚而翻建的。但建房所需要的费用都是由王先生和李女士出的,儿子、儿媳没有出过一分钱,而且盖房的时候一直是王先生处理相关事务,儿子及儿媳从没参与过。该套房子虽然儿子儿媳也在使用,但是不能因此认定归小王和王小姐所有。在答辩过程中,王先生与李女士出具了:其出资盖房的相关证据以及施工老板的证人证言。

【徐卫东律师点评】

本案涉及多重法律关系。首先,王小姐与小王离婚纠纷,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王小姐有权主张分割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但是就共同财产的认定问题,要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加以确认。

本案中,小王与王小姐婚后居住的新房能否被认定为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是本案首先要考虑的问题。

其次,王小姐与小王及其父母之间关于房屋共有的纠纷又涉及到物权法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王小姐主张诉争房屋的所有权首先要证明其参与建造了该套新房。当然建造的方式有很多,最直接的方式如出资、或者直接参与翻建活动等。

但是,本案中王小姐举证其出资8.5万元用于构建新房的证人证言存在一定的瑕疵,证明力略显不足。而被告王先生及李女士出具的施工人员的证言以及汇款凭证则更证明其出资的主张。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王小姐的诉讼主张如果想得到法院的支持则需要进一步举证证明其出资事实。

【法院认为及判决】

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明或者证明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有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王先生系诉争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人,诉争房屋系在该老房基础上翻建,王小姐虽称其对建造诉争房屋出资出力,但其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王小姐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王小姐的诉讼请求。

【徐卫东律师建议】

能否有充分证据证明自己在建造或者翻建房屋时出资或者出力,是判断自己在房产中有无产权份额的关键。

在广大的农村地区,修建新房给子女结婚是父母们普遍选择的方式。徐律师建议不论是男方家还是女方,如果在建造新房时出资或者出力了,都要有相应的凭据,注意保存相关的证据。唯有这样在发生纠纷时,才能更加有效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要因为碍于情面而亡羊补牢,悔之晚矣。

以上案例为本人所做真实案例,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徐卫东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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