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变更之判断标准
我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合同实质性内容”,主要包括合同工期、工程价款、工程项目性质等。招投标双方在同一工程范围下另行签订的变更工程价款、计价方式、施工工期、质量标准等中标结果的协议,应当认定为《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实质性内容变更。中标人作出的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方捐款等承诺,亦应认定为变更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的变更,并以此范围作为“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判断标准。
【变更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例外情形】
备案的中标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工程因设计变更、规划调整等客观原因导致工程量增减、质量标准或施工工期发生变化,当事人签订补充协议、会谈纪要等书面文件对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和补充的,属于正常的合同变更,应以上述文件作为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下面是笔者代理的一起工程款结算纠纷案的部分代理意见,关于变更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例外情形的法律规定及事实依据:
“1、何为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变更?如何区分黑白合同与合同正常履行中的工程变更?在签订合同的当时或在招投标的前或后,所签订的两份合同不一样的合同内容,才能视为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在中标备案合同开始履行以后,且在发生了设计变更以后的,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的,不属于违背实质性内容的认定,因此双方签订的《精装修补充协议》合法有效,依法应当作为涉案工程款的结算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黑白合同”的认定)的理解与适用6、关于如何把握认定“黑白合同”的签订与合同变更情况的界线问题。如何确定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一个重要标准,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存在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工程价款、质量等影响中标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时,承包人与发包人经协商对中标合同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属于正常的合同变更情形,也可以按照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最高法院2011年民事审判会议纪要四、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23条、建设工程开工后,发包方与承包方因设计变更、建设工程规划指标调整等原因,通过补充协议、会谈纪要、往来函件、签证等形式变更工期、工程价款、工程项目性质的,不应认定为变更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北京市高级人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2年8月6日京高法发[2012]245号)16、“黑白合同”中如何认定实质性内容变更?招投标双方在同一工程范围下另行签订的变更工程价款、计价方式、施工工期、质量标准等中标结果的协议,应当认定为《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实质性内容变更。中标人作出的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方捐款等承诺,亦应认定为变更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备案的中标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工程因设计变更、规划调整等客观原因导致工程量增减、质量标准或施工工期发生变化,当事人签订补充协议、会谈纪要等书面文件对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和补充的,属于正常的合同变更,应以上述文件作为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等已做了明确的规定说明,
故。被申请人反驳主张;“《精装修补充协议》违背《招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违背了《招标的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不能作为结算依据”的说法于法无据。
2.门诊楼施工合同,依法进行了招投标并经过备案,作为涉案工程主体结构的结算依据。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进入二次结构精装修阶段,被申请人为了凸显中医特色,彰显中医文化。重新委托北京xxx设计有限公司将门诊楼的楼使用功能,楼层平面布局、功能分割、装饰风格、装饰档次、墙面、地面、顶棚重新设计,并且设计了大量新型、高档材料、大量艺术造型进行了颠覆性的设计变更。与原招标的设计图纸无任何可比性。原施工图纸已不能指导施工,中标的合同内容已发生变更的情况下,为了不影响施工,在补充协议未达成之前,双方就涉案工程的精装修工程通过会议纪要,材料价格认价签证,工作联系单等认可方式予以实际履行,后在监理单位的协调下,结算审核单位参与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于2012年4月20日签订了《精装修施工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就施工要求、范围依据、工程做法、施工内容、工程价款的计取方式和方法等进行了重新约定、重新组价。双方达成的《精装修补充协议》是真实意思表示,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且该《精装修补充协议》实际履行在先,签订在后,作为涉案工程款结算依据是有法可依、有据可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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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史剑琴律师,北京林鑫沃邦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高级律师,仲裁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建筑工程专业委员会委员,2013年被评为北京市优秀房地产律师,被评为品牌中国行业女性。
史剑琴律师自1980年从事律师工作至今,是我国恢复律师制度后第一批执业律师,跟随我国司法进程一路走来,成功的办理了各类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数千件和上百项目,发表论文30余篇,从80年代以严打为主的刑事案件,到90年代我国改革开发后的各类合同纠纷、国企改制、不良资产处置、兼并收购、公司上市、投融资等诉讼与非诉讼业务。
近十年来,潜心研究房地产及建筑工程的法律事务,专注于房地产建筑工程各类案件的代理、仲裁服务,并代为制定、修改、完善施工管理、合同管理等制度,担任建设或承建单位的专项顾问。对项目和案件进行整体规划、谋略,提供高效可靠的法律战略分析和解决方案,最大限度实现委托人利益。为某国际房地产集团公司开发建设的CBT中心,五星级酒店,各种高档住宅的建设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同时又被该集团公司任命为副总,参与管理该项目历时六年,该项目总投资近三十个亿,为该项目从立项、规划、拆迁安置、工程项目招投标、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程项目合同管理至该项目全部内装、外挂、竣工验收等全程法律服务。对工程项目办理变更签证及所有工程材料的质量,在工程质量与资金方面制定了相关流程进行把关,为该集团公司节约及挽回损失2000多万元。
史剑琴律师执业35年来,积累了丰富的司法实务经验并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理功底,多次被评为优秀律师,在开展的律师各项业务中,均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受到了委托人的好评,曾先后作为特邀嘉宾、法律专家、随行律师等参与过中央电视台、部分地方卫视、北京广播电台、中华建筑报、中顾法律网、法邦网《法律名人谈》等栏目长期特邀律师嘉宾。媒体主办的法律类节目、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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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剑琴律师体会:要做一名好的律师,首先要恪守律师职业道德,有敬业的精神,专业的水准、良好的品德、谨慎的态度,以受人之托为己任,以忠人之事为天职。以穷尽一切事实,穷尽一切法律办理每起案件。处理客户之事尽己所能,倾尽一切问心无愧,应当胜诉的案件而没有胜诉不是好律师,应当败诉的案件而侥幸胜诉也不是好律师。
史剑琴律师信奉的古训是:“圣无死地。贤无败局逢祸于渺迎祥于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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