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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贺兰县城建局行政赔偿纠纷

杨辉律师     2015-03-31 阅读:304

杨辉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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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律师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律师法》的有关规定,正义达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贺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诉讼代理...



律师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律师法》的有关规定,正义达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贺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经过认真研究本案基本事实,相关证据和有关法律,本代理人认为:被告违反法律规定,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时,因疏于审查,致使涉案的抵押物(贺兰县富兴花园面北55号营业房)重复抵押,最终导致事实上的“空押”,其违法登记行为已构成行政侵权,侵害了原告依法享有的抵押担保权,致使原告无法对抵押物行使优先受偿权,造成原告贷款损失无法通过实现抵押权收回的严重后果,被告应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兹阐述代理意见如下,敬请合议庭慎重考虑:

  一、被告在明知涉案房产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下,(并且在抵押物没有余额的情况下)仍然重复进行抵押登记,并出具《房屋产权抵押贷款监证书》的行为违法。

  根据《物权法》和《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是抵押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房屋产权抵押登记是不动产物权登记之一,登记的正确与否会对不动产交易当事人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对此,登记部门应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查,确保抵押登记的准确性与唯一性。被告是负责办理房产抵押登记的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当事人的抵押登记申请,被告有权给予登记或者拒绝登记,对于当事人不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应当明确拒绝。但本案中,被告对于第三人于2004年5月以涉案房产在被告处办理抵押登记的事实是明知的,第三人再次申请抵押登记的要求明显违反法律规定,但被告却疏于审查,仍然重复办理抵押登记,并颁发《房屋产权抵押贷款监证书》该具体行政行为明显违法。

  二、由于涉案房产已被兴庆区法院依法拍卖,拍卖款全部用于清偿工行东城支行债权,原告已不可能就涉案房屋行使优先受偿权,而被执行人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原告的贷款损失明确具体。

  三、被告的违法行政行为与原告经济损失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被告依法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抵押属担保物权,是担保方式之一。物权法规定:担保物权是权利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据此,只要第三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原告即有权依法处分涉案房产的所有权。但由于被告违法为不符合抵押条件的涉案房屋办理抵押登记,并出具《房屋产权抵押贷款监证书》,其中还明示“该监证书对监证贷款有效,经房屋产权监证机关监证后方可贷款……如监证有误,给银行造成损失,房屋产权监证机关应承担经济责任”,原告因此为第三人发放了贷款。但涉案房产已被登记在先的工行东城支行全部行使了抵押权,原告的抵押权已经落空,而在穷尽一切法律手段后,原告仍不能收回贷款本息,因此被告的违法行政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抵押权。

  如果被告依法行政,第三人就不可能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原告也不可能在自身权益毫无保障的情况下给为第三人发放贷款,原告也就不会无辜遭受贷款的经济损失。因此被告的违法行政行为与原告的贷款本息损失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行使职权,侵犯法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房屋登记办法》第92条规定,房屋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房屋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房屋登记机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在被告出具的《房屋产权抵押贷款监证书》中也明示:如监证有误,给银行造成损失,房屋产权监证机关应承担经济责任。因此被告应对其违法行政行为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采纳。

 

                       代理律师:杨辉  

                       宁夏正义达律师事务所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杨辉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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