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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起试点食强险 吃坏肚子都能获偿

唐春林律师     2015-03-17 阅读:165

唐春林 律师

执业律所 :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 18810090254

唐春林律师,专业处理保险纠纷问题,为客户的保险再保险。

导读 长沙起试点食强险湖南省长沙市12月正式启动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试点。消费者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每人最高可获25万元赔偿。据了解,“食强险”针对食品生产企业、餐饮业...



长沙起试点食强险

湖南省长沙市12月正式启动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试点。消费者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每人最高可获25万元赔偿。

据了解,“食强险”针对食品生产企业、餐饮业、食品流通业三大领域,将企业的非故意、非恶意、无法控制、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的损失纳入保险赔偿范围,同时还承担食品消费者健康受损后的身体检查和产品检测费用。此次试点企业还涵盖了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药店、部分生产企业和学校,并将逐步推广到食品药品各个领域。

根据该险种的承保方式,对食品生产企业来说,因五种原因或情形致使消费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由涉食企业承担相关经济赔偿,其中包括食品生产企业疏忽过失或食品混有异物;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原材料遭受土壤、大气、水等环境污染以及核辐射、核爆炸等放射性污染,出现重金属、污染物质、放射性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国家暂无相关行业标准,致使其生产的食品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等。

据悉,企业投保的金额根据其年销售额来确定。保险公司每年支付的赔偿金额累计不超过150万元,同时规定每次事故赔付给每个消费者的额度不超过25万元。在这150万元中,又规定每次赔偿的限额为最高50万元。

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规定

一般而言,保险合同中都存在免责条款的内容。很多人在投保过程中都不清楚免责条款的效力。其中《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九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因此,在购买保险过程中,一定要确保自己的权益没有受到侵害,避免某些保险推销员的忽悠。当权益受到侵害时,也要及时用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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