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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劳动律师:综合计算工时存在“加班”

文开齐律师     2015-04-13 阅读:183

文开齐 律师

执业律所 : 广东扬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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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导读: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单位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需企业报经当地区县劳动保障...



导读: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单位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需企业报经当地区县劳动保障局批准,未经批准,不能任意扩大范围。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其工作时间不区分制度工作日与公休日。那么,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还存在加班吗?深圳劳动律师为你解答。

基本案情:

杨小姐是深圳某家五星级酒店的领班。暑假期间,很多游客纷纷入住杨小姐所在的酒店,酒店生意非常好。可是包括杨小姐在内的员工每天上班时间要达到12个小时,有时甚至更多。但是到月底发工资的时候,每个人都大吃一惊,竟然没有一分加班费。这让大家十分气愤。于是,大家推举杨小姐向酒店经理抗议,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酒店经理却表示杨小姐他们入职时签订的劳动合同上规定的工作时间是综合计算工时制,因此按照法律规定是没有加班费的。

于是杨小姐代表众多员工提起仲裁,请求酒店支付长期加班的加班费以及拖欠劳动报酬的额外经济补偿金。杨小姐的仲裁请求得到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全部支持。

但是,酒店经理就弄不明白了:明明签订劳动合同时已经约定按照综合计算工时计算工作时间,怎么还要支付加班费呢?并找到了深圳劳动律师进行咨询。

深圳劳动律师分析:

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对于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以及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企业可以向有关劳动部门申报综合计算工时,采取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等方式进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本案中,酒店经理声称杨小姐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上规定的工作时间是综合计算工时制,但是却没有人社部门的审批,因此杨小姐等人仍应当按照标准工作时间计算加班。

那么,如果该酒店已经申报的综合计算工时,是否还会存在加班呢?

答案是肯定的。原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如果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因此,如果劳动者在一定周期内的工作时间超过了相同周期内标准工时的工作时间,那么就应当计为加班,单位要按规定支付职工加班费;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该支付3倍的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每月平均不得超过36小时。

深圳劳动律师提示:

对企业而言,虽然法律允许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员工的工作时间,但是企业仍然需要合理安排班次,保证员工能够有足够的体力恢复时间。否则,企业的行为也是严重侵犯劳动者的权益的。

文开齐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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