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姚女士,江西人,1982年6月出生,小学文化程度。她和丈夫方先生结婚10多年了,育有四个子女。方先生对姚女士多次实施家庭暴力,同时还有婚外情,与其他女人保持着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去年8月17日凌晨,方先生再次与姚女士发生争吵,吵架后要求与姚女士离婚,还要她马上从自己所住的鞋厂宿舍搬走,并且在离婚后承担两个儿女的抚养责任。姚女士绝望了,产生了杀人的想法。8月17日凌晨,她趁方先生熟睡,持螺纹钢条,猛击他的头部。在其失去反抗能力后,又拿菜刀割断了方先生的颈部,致其当场死亡。
杀了丈夫后,姚女士敲开邻居房门,称自己杀了人,又打电话告诉了自己的父母、兄弟姐妹,并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庭审现场:
法庭上,姚女士也承认:“是事实。我不是故意的,是被逼的,迫不得已才杀了他。”她交代了自己遭受的最为严重的一次家暴行为,丈夫方先生在2013年有外遇后,对她变本加厉。“2013年12月30日,方先生在棋牌室接到第三者的微信,被我戳穿了。他直接拿开水泼过来,之后抓起我的头发撞到地上,头上撞了个大包,到现在还有。”姚女士说。虽然遭受拳打脚踢,但姚女士却表示:“从来没有想过报警,觉得是家庭内部问题。”
裁判结果:
姚女士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刑事案件的意见》第二十条
律师提醒:
1、被害人方先生是否存在“过错”?
本案中因方先生具有长期殴打姚女士的行为,同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还与他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因此在本案的起因上存在重大过错。
2、姚女士杀害手段是否属于“特别残忍”?
本案中姚女士不同于一般故意杀人案件中的被告人,她长期处于家庭暴力状态下,在以暴制暴的时候,会采取极端手段,非要置对方于死地,是因为担心一旦对方没有失去生命,会给她带来更加严重的伤害。加之姚女士作案后,马上向工友、亲戚陈述杀人事实,同时拨打110、120报警、求救,综合来看,被告人犯罪情节不属于特别恶劣。
3、被告人是否属于故意杀人“情节较轻”?
本案中姚女士的行为符合《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刑事案件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系因不堪忍受长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施暴人,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杀人“情节较轻”,应当在有期徒刑三到十年的幅度内量刑。
除此之外,姚女士被认定为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害人方先生的父母也对姚女士表示谅解,并主动要求法院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考虑到,方先生、姚女士四个未成年的子女,将面临抚养、教育、心理健康等多方的严峻考验。
因此,法院认定被告人属于“情节较轻”,依法从轻处罚的判决正确。